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郫县地方税务局请示新增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成地税函[2001]309号颁布时间:2001-12-05
2001年12月5日 成地税函[2001]309号
郸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的请示》(郫地税发[2001]88
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在未修改或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之前,占用耕地进
行非农业建设,不管用地单位是否开垦了与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还是按
规定缴纳了耕地开垦费,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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