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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1]277号颁布时间:2001-10-23

     2001年10月23日 成地税函[2001]277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1]30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业税收公示机关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公示事项由农业税收征收 机关单位公示,并加盖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公章。采取广播、张榜公布等多种形式公示, 具体形式由各区(市)县结合实际自定。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下达各乡镇农业税收任务及减免时,必须要进行严格审核, 必须做到下达的任务及减免与公示的任务及减免要一致,杜绝在农业税任务上层层加 码,截留挪用农业税减免等错误做法。   三、今年农业税征收公示,各地在秋征期结合农业税减免下发时一并公示。明年 按省局规定应在夏征前进行公示。   四、对部分以前遗留的有关农业税收问题,在公示前,各地要认真妥善处理好, 同时要搞好农业税收政策宣传工作,做好农民思想工作,积极组织好催收以前年度欠 税,力争做到应收尽收。   五、实行农业税收公示制,增强农业税收征收透明度,自觉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的 监督。此项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农村农业、农民的稳定,各地 征收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对公示制实行情况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从明年起市局将纳入 目标考核。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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