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30日 川地税函[2001]28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18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
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对暂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税名单,但符合免税条件的险种(一年期以
上[含一年期]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在推出之前,由省保险公司将具体险种名单
报经省局审核后,可暂缓征收营业税。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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