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21日 川财税政[95]46号
近期不少地区来函来电询问,请示财政部《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
的通知》即(78)财税字第130号文的有关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对群众举报税务违章案件应给予适当奖励,但必需按(78)财税字第13
0号文件办事:有罚款的,应在本案罚金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范围内,酌情提给奖金或
给予其他物资奖励,但对罚金数额大的,提奖幅度,可以适当缩小一些。对在处理过
程中,确定只补交税款,不课处罚金的,在必要时,也可以酌情给予物资奖励,提奖
数额应控制在所补税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此项奖金可以从其他罚款收入中开支,不
能从税款中开支。
二、对举报人的奖励,一律报同级财政审查,由违章处理机关(县、市税务局)
办理,权限不得再往下放;
三、检举人是干部、职工的,以名誉奖为主,一般不宣提取奖金。税务干部查获
违章案件,一律不提奖金。
以上通知请即依照执行。
附:
财政部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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