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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95]134号颁布时间:1995-07-13

     1995年7月13日 成地税函发[95]134号   为了加强对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防止和减少税款流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发了《四川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 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 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市)、县可按本单位的实际需要量向市局统一领取,每份《委托书代 征证书》缴纳工本费5元。此工本费可在代征手续费或其他业务费中列支,不得向代 征人收取费用。   二、按《试行办法》的要求,各局在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发给《委托代征证 书》时,应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协议书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 局及市局各分局根据《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制并作为委托方。   三、发放数量原则上一个单位发给一证,有分支机构的可酌情增发。   四、《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统一完税凭证,我市统一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 印制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五、《委托代征证书》是税收法律规定的法定证明,代征单位在实施代征行为时 应在明显处张挂,并妥善保管。委托代征关系解除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证 书收回,上交区(市)、县、分局级地方税务机关。   六、《委托代征证书》的填列说明及要求。   1、编号:“川 地税字 号”字前填“蓉”字;“字号”中间的编号为9位, 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为单位编制,1-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与税务登记编码前6位 相同);7-9位为顺序号。市局三个直属分局的区分在顺序号中,一分局为1-2 00号;二分局为201-400号;三分局为401-600号。今后如有变化时 再作统一调整。   2、“代征税率”:是定额税款的,填定额标准。   3、“代征对象”:填适用纳税人或征税项目。   4、“代征期限”: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协商的代征期限,最长不能 超过三年。代征期间税收政策表变动的,应按《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修改证书 内容,重新配发证件。   5、“发证机关”:盖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印章。   6、证件的填制应做到字迹工整、清晰、美观、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微机打印。 附:四川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略) (川地税发[95]066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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