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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税局、成都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税收征管范围调整意见的通知

成国税函发[95]151号颁布时间:1995-04-28

     1995年4月28日 成国税函发[95]151号   现将今年四月二十一日,市政府领导根据省政府有关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召集 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领导,研究协调对我市税收征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的意 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1、纯交纳营业税和交纳营业税为主且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体工商业户由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2、纯交纳增值税和交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业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3、生猪税收,国税、地税谁家负责征管的问题,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税额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4、涉外税收暂维持原办法不变。   以上调整从五月十日以后开始进行,五月二十日以前国税、地税两局要做好征管 户和资料的交接,六月份征收期开始各自按照调整后的范围进行税收征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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