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8月30日 成地税函发(95)154号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1995]090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统
一使用“农业特产品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外运
证”的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实施“外运证”制度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切实防止税源外流的一项措施。
各区(市)、县要按照财政部财农税字[1995]4号文件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
地税发[1995]09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加强“外运证”和应税产品查验的制
度建设,为我市农业特产品外运出境提供服务。
二、应税农业特产品运销至产地(或收购地)征收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在省内、
市内流通的应备《农业特产税完税证》第五联,随货同行备查;运销出省的应按全国
统一规定开具《外运证》随货同行备查,同时开具的《外运证》须与《完税证》相符,
不得虚开《外运证》,防止弄虚作假。
三、对外地运到我市的农业特产品要加强查验,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令,依
法检查,依率计征,文明征税,不准为争夺税源而随意降低计税价格,对违反规定者
要严加追究和处理。
四、实行《外运证》制度是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征收机关要
本着服务的精神,为农业特产品的外销提供方便,对此项工作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
及时办理、切实抓好。
五、《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由市局统一印制,新证启用的时
间市局另行通知。现行的《四川省农林牧产品完(免)税外运证》可继续使用至一九
九五年十月底。
新证启用后的情况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
以上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
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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