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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95)154号颁布时间:1995-08-30

     1995年8月30日 成地税函发(95)154号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1995]090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统 一使用“农业特产品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外运 证”的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实施“外运证”制度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切实防止税源外流的一项措施。 各区(市)、县要按照财政部财农税字[1995]4号文件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 地税发[1995]09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加强“外运证”和应税产品查验的制 度建设,为我市农业特产品外运出境提供服务。   二、应税农业特产品运销至产地(或收购地)征收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在省内、 市内流通的应备《农业特产税完税证》第五联,随货同行备查;运销出省的应按全国 统一规定开具《外运证》随货同行备查,同时开具的《外运证》须与《完税证》相符, 不得虚开《外运证》,防止弄虚作假。   三、对外地运到我市的农业特产品要加强查验,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令,依 法检查,依率计征,文明征税,不准为争夺税源而随意降低计税价格,对违反规定者 要严加追究和处理。   四、实行《外运证》制度是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征收机关要 本着服务的精神,为农业特产品的外销提供方便,对此项工作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 及时办理、切实抓好。   五、《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由市局统一印制,新证启用的时 间市局另行通知。现行的《四川省农林牧产品完(免)税外运证》可继续使用至一九 九五年十月底。   新证启用后的情况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   以上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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