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茶叶连续生产是否征收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请示的复函
成地税函发(95)104号颁布时间:1995-05-29
1995年5月29日 成地税函发(95)104号
根据国务院第143号令《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十一条“
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缴
纳或者代缴税款”和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7号文件第四条“应税未税农业特产
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的规定,你市南宝山茶场将自
己生产的茶叶用于加工,属于“产加销”一条龙生产经营企业,应视同为茶叶收购单
位,按照规定,既要征收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又要征收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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