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9日 成财预(95)11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具体计税收
入的核定,根据国务院第143号令《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
政部(94)财农税字第7号《关于对农业特产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生产原木、原竹的林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林业系统的单位、个人以
及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的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实际销售金额和实际收购金
额计算核定计税收入。
二、对生产、销售原木、原竹的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按实际销售收入核定计税收
入。
三、如今后省有新的具体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各地在征收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
反映上报。
附件: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附:
财政部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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