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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成财预(95)11号颁布时间:1995-03-09

     1995年3月9日 成财预(95)11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具体计税收 入的核定,根据国务院第143号令《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 政部(94)财农税字第7号《关于对农业特产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生产原木、原竹的林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林业系统的单位、个人以 及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的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实际销售金额和实际收购金 额计算核定计税收入。   二、对生产、销售原木、原竹的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按实际销售收入核定计税收 入。   三、如今后省有新的具体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各地在征收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 反映上报。 附件: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附:财政部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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