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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95)237号颁布时间:1995-12-13

     1995年12月13日 成地税函发(95)237号   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 地税发[1995]11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征税款的计算,主管税务机关以纳税人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的5%预征土 地增值税。   二、预征专户应统一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在当地银行建立,并设在区(市) 县一级税务机关。   三、市局各分局预征的土地增值税统一入市局开设的预征专户--建设银行成都市 分行营业部,帐号为26183834。   四、预征凭证的使用按成地税函发[1995]236号文规定执行。一九九五 年预征的土地增值税用《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凭证》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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