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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成都铁路局铁路货运杂项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川地税函发[95]185号颁布时间:1995-07-12

     1995年7月12日 川地税函发[95]185号   成都铁路局系统铁路运营业务收入除按规定由铁道部汇总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 纳营业税外,其多种经营收取的货车使用费,货车延期使用费(压车费)、集装箱延 期使用费、制冷费、冷却费、货物变更手续费、货物暂存费、查询费、铁路码头(货 物占用费)使用费等收入,可比照铁路运营业务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 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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