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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五城区汽车租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发[95]103号颁布时间:1995-06-07

     1995年6月7日 成地税发[95]103号   为了加强对成都市区内(即锦江、青羊、金牛、成华和武候五区)汽车租赁业的 税收管理,结合我市交通行业管理特点,现就有关税收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租赁行为属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凡在市区范围内经营 汽车租赁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由市、区两级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委托 成都市交通局交管处统一代征。代征手续费按规定比例支付给交管处。   二、汽车租赁业的营业额按单车予以核定。现将有关标准统一规定如下:   1、微型面包车:如长安、松花江、柳州五菱、昌河等。月营业额为2300元。   2、奥拓型轿车:如长安、江南、西安、安徽安驰、贵州云雀牌等。月营业额为 3000元。   3、夏利型轿车:如天津夏利等。月营业额为3200元。   4、桑塔纳型轿车:如上海桑塔纳、一汽捷达,二汽富康等。月营业额为400 0元。   5、排气量在2.0公升以上(含2.0公升)的各型轿车。月营业额为700 0元。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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