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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96)165号颁布时间:1996-10-30

     1996年10月30日 成地税函发(96)165号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川价函[1996]138号《关于省地税系 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登记工作的实际,提出 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在进行税务登记向纳税人收取登记工本费时,必须严格按照省 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函[1996]138号文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 标准。 二、税务登记证件由省、市地税局负责制作、调拨,各区(市)、县局和分局按 所需数量统一向市局领取,每套收取工本费25元(如正、副本不配套的,各按50 %计)。 三、地方税务登记工本费主要用于证件制作、调运、办理登记、核发证件、印制 办证表格、开展办证宣传、组织办证情况检查等费用开支。各级要加强管理,严格支 出审批手续,保证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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