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四川省总队后勤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的通知

1996]川武后财字第119号颁布时间:1996-07-11

     1996年7月11日 [1996]川武后财字第119号   根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1996)后财字第84号《通知》转发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1996)后财字第102号《通知》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87号《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精 神,为搞好征收管理工作,使应纳个人所得税及时解交入库,现就代扣代缴中的几项 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武警支队以上单位,其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各级财务部 门代扣代缴。   二、各支队级单位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每月代扣,并按月向当 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解交;驻成都市五城区单位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向所在地域内的 主管地方税务部门解交。有关解交具体事宜,由各支队级单位与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协 商解决。   三、总队机关应纳个人所得税,由司令部管理处按月人工资中代扣,并按月向省 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解交。   未尽事宜,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