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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责任监督制度》通知

川地税发[2000]066号颁布时间:2000-06-29

     2000年6月29日 川地税发[2000]066号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责任监督制度》印发你们,请依照施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责任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制约,保证执法公正,根据《四川省 地方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稽查责任监督是指在明确稽查责任的基础上实行地方税务机关、社会 各界及纳税人对各级地方税务稽查的工作程序、廉政纪律、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制约, 以及地税稽查内部实行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和各环节间的责任监督机制。 第三条各级地税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必须强化责任意识,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 督。 第四条税务稽查工作按照选案不查案、查案不审理、审理不执行的原则开展稽查 工作。建立各环节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第五条选案环节的责任: (一)严格实行税务稽查计划制度的规定实施选案计划管理; (二)通过人机结合方式确定稽查对象(以下简称被查人); (三)向查案环节提供稽查计划。 第六条查案环节的责任: (一)按照稽查计划向被查人下达稽查通知书; (二)实行小组稽查制度,每小组不得少于2人; (三)小组到达稽查现场时,必须向被查人出示《税务检查证》; (四)检查经营场地时,必须有被查人人员在场;调取被查方资料时,稽查小组 成员和被查人必须在资料清单上签字; (五)实施稽查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措施必须按规定报经 批准; (六)稽查取证完成后,要将稽查情况告知被查人,听取被查人陈述意见,督促 被查人签字盖章; (七)制作《稽查报告》,必须由稽查小组集体研究、其成员签字;《稽查报告》 必须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稽查内容和被查人意见; (八)稽查报告须经稽查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移送审理环节。 第七条审理环节的责任: (一)审理人员必须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会制度对《稽查报告》 其证据材料进行审核; (二)《审理报告》应反映查案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数据是否正确、适用政策及处理意见是否信当; (三)审理《稽查报告》如有问题,须责成稽查小组改正、补充;必要时可提请 稽查局长批准抽派其他稽查人员对原被查人进行补查或重查; (四)对拟予以行政处罚有案件,应按规定告知被处罚人,并按规定举行听证; (五)对重大涉税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制度。 第八条执行环节的责任: (一)按规定送达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二)督促税款(滞纳金、罚款,下同)按时足额入库; (三)确保税票、税款安全; (四)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未按期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提出处理意见, 必要时依法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或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五)按规定制作执行报告。 第九条税务稽查实行回避制度,与被查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自行回避: (一)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有利害关系的; (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税务稽查的。 第十条各级稽查机构的责任: (一)对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经常性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切实加强管理 和监督,严格按照廉政制度约束稽查人员; (二)对违法、违规、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对内接受上级及本级税务机关、对外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税务稽查人员稽查工作纪律》告知和《工作纪律情况征求意见表》 制度。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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