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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组织全省国税系统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0)246号颁布时间:2000-07-19

     2000年7月19日 川国税函(2000)246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征收、管理、稽查执法 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005号)精神,省 局决定组织进行2000年度全省国税系统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现将考试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及方式   本次考试的对象为《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稽查执法资格考 试人员范围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191号)及《执法资格考试有关 问题的解答》中所确定的人员。   本次考试由省局统一命题,全省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具体考务组织工作由 各市、地、州局负责。考试采取开卷和闭卷两种形式。2000年12月31日前, 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者为开卷考试对象;其余为闭卷考试对象。 (年龄以人事部门提供的为准)。   二、考试内容   本次考试内容以《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征收、管理、稽查执法人员2000年执 法资格考试题纲》(川国税发[2000]041号)为准。   开卷和闭卷考试的时间均为180分钟。   三、考试日期和地点   考试的时间(包括开卷和闭卷)全省统一规定为:8月27日上午8:30- 11:30;   考试地点由各市地州局和县(市、区)局组织设定,考场可设在当地学校,闭卷、 开卷考场要分开设置,每个考场设25人,一人一桌,考场座位号按考生的考号设置, 一一对应,前后左右保持距离,以保证考试的质量。   四、考试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2000年度全省执法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此 次执法资格考试在省局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见附件1)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 也要成立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科(处),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五、考试的监督检查   考试期间,省局将抽调各市、地、州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与省局工作人员组 成巡考组,赴各市、地、州局进行巡考和监督,对部分县(市、区)局进行随机抽查, 检查各地执法资格考试的组织情况和考场纪律,并将被检查地区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局。 各地也应比照省局安排,对各县(市、区)派出巡考组,组织交叉巡考,加强监督检 查,以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其他事项   (一)应考人员中,凡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参加考试的,必须向市、地、州局执 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因公出差或因本人不能抗拒的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本次考试的,须向市、地、 州局考试领导小组报告,经批准后另行安排考试;无故缺考者视为自动放弃,成绩按 零分处理,不再安排补考。缺考人员名单由各级派出的巡考组层层上报至省局。   (三)考卷由省局派出的巡考组提前带到各地,再由各地派出的巡考组带到各考 点,以确保试卷的保密和安全。   (四)参考人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工作证)进入考场后,对号入座。   (五)参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纪者试卷作废,按零分对待。(见附 件2)   (六)监考人员在考试前10分钟当众拆开密封试卷袋,分发试卷;考试结束后 按考号顺序将试卷沿密封线装订好,装入原试卷密封袋密封。并盖上公章,交巡考组 带回省局,由省局统一组织阅卷。   (七)考试前一天应通知考试人员看考场。   (八)准考证、监考证、巡考证由各市、地、州局统一印制。   (九)各市、地、州局参加8月20日在省税校举办的第一期税收法律知识培训 班的学员,不参加8月27日举行的全省执法资格考试,以培训结束时的结业综合考 试分数作为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不再另行考试。但各地在报送考试花名册时, 上述人员的名单应一并报送。 附件:1、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征收、管理、稽查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成 员名单    2、2000年度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征收、管理、稽查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 试考场纪律 附件1:四川省国税系统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力 副组长:杨德俊 王明普 谢永政 张 兵 成 员:杨 波 郑江平 郝川明 席晓云 刘良勇 李仲林 李昆娣 张佩珠 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政策法制处。 附件2:2000年度四川省国税系统执法资格考试考场纪律   一、闭卷考试的参考人员不准携带任何书籍、报纸和纸张,只能带必须的文具, 如铅笔、钢笔、计算器(不含文字功能)等进入考场。   二、参考人员在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工作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 考试时间到后,方能开始答题。   三、参考人员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入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四、答题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卷面要求工整、清楚。   五、监考人员不回答有关试卷内容的问题,参考人员若遇试卷字迹模糊等问题, 可举手询问。   六、考试终止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由监考人员收回试卷。参考人员在考 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七、参考人员答卷时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他人试卷,不准抄袭他 人答案,不准夹带、换卷等。违者试卷作零分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由省局通报批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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