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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0]117号颁布时间:2000-03-28

     2000年3月28日 川国税函[2000]117号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 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一、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业所得税,可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后(附表),直 接报省级或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认。 二、报省国税局确认的企业抵免申请,由省国税局将核准文件送达企业,并抄送 相关各级税务机关。 三、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包括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的技改项目立 项批复,决定,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 四、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的抵免,在汇缴企业纳税申报后,由汇缴企业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数额进行抵免。凡 汇缴企业在省境内的,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成员企业每年的抵免情况,在年度 终后6个月内反馈给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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