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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川国税函[1999]432号颁布时间:1999-11-09

     1999年11月9日 川国税函[1999]432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省税校:  为切实做好银行企业所得税工作,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 执行。   一、 银行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的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 以上的,应报经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   二、银行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须报经省国 家税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数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 00万元)的,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审核。   三、银行租赁的房屋、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凡未在合同中明确其租赁性质的,应 视为融资租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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