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国税函[1999]400号颁布时间:1999-10-20

 1999年10月20日 川国税函[1999]400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 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9]188号)转发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 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由《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 99]179号)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填列,一式二份,代扣代缴义务人一份,报 送税务机关一份。代扣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后,发给代扣代缴 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 二、代扣代缴义务人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税款登记表》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扣缴义务人须知》由各地根据需用量自行印制。 附件: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须知 一、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 得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称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是指向个人储户支付利息、结息日和办理存款自动 转存业务时结息。 二、扣缴义务人应指定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都门的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扣缴 税款的纳税申报及有关事宜。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三、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 注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 证。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本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 纳金。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结付的利息额÷(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五、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金库,并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 其他有关资料;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国库。 六、扣缴义务人应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检查,如实反映有 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七、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计帐凭 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 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处以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 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十、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 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罚;偷 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 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1999年10月8日 国税发[1999]188号   为确保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 8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 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储蓄机构, 必须于《实施办法》公布后至11月1日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 登记,并填写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11月1日 后新成立的储蓄机构,凡符合扣缴义务人条件的,应自批准开业之日起30日内, 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扣缴义务人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所属储蓄网点变更或增减时,应于上述 情况发生变动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或重新登记。   三、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注销登记。扣缴义务人在办理 注销登记前,还须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交回有关税务证件。   四、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应当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统一代码证书及其他合法证件;   (二)扣缴义务人的银行帐号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五、对扣缴义务人填报的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 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代扣代缴 税款登记表。登记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 [1999]78号)附件3中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   六、为了使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扣缴税款义务,明确有关权利和责任,主管税 务机关应在进行扣缴登记的同时,向扣缴义务人发放《扣缴义务人须知》。《扣缴 义务人须知》应包括计算应扣税款的有关规定、税款缴纳期限和程序、扣缴义务人 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扣缴义务人须知》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设计印制。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而做好扣缴 义务人的登记工作则是进行有效征收管理的基础,因此,希望各级税务机关接此通 知后,立即行动起来,按照通知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登记工作。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