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川国税发[1999]043号文件有关内容的更正通知
川国税函[1999]268号 颁布时间:1999-07-02
1999年7月2日 川国税函[1999]268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我局于今年6月16日印发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发[1999]043号,以
下简称《补充通知》),由于校对失误,《补充通知》中第八条末(第4再倒数第3
行)表述错误。现更正为:“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普通发票仅指废旧物资收购
企业收购废旧物资所取得的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