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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0-11-22

     2000年11月7日 为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来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有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出售伪造的发票和偷逃国 家税款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以上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逃人员、税 务稽查部门通知接受稽查而拒不接受稽查或逃避稽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00年12 月10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或税务部门投案。 二、对在限令日期内投案或自首的涉税违法人或犯罪嫌疑人,税务机关或司法机 关将根据《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宽处理。 三、凡未在限令期内投案,经群众举报揭发或税务机关查获或司法机关缉捕归案 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凡在案犯罪嫌疑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 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有立功表现的,司法机关将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开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检举揭发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在逃犯罪嫌疑人 的家属要积极规劝动员有犯罪行为的亲友投案自首。凡检举揭发涉税违法犯罪或者协助 司法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将视情节给予奖励;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隐匿罪 证、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其逃跑的,将视情节予以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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