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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公交发[1999]第120号颁布时间:1999-04-29

1999年4月29日 公交发[1999]第120号   各市、地、州公安局、处交通警察支队,国家税务局: 现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 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9]84号)印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文件规定须由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更换新版发票的,换开发票时,销售单 位应将旧版发票收回,并在换开的新版发票上注明旧版发票的字轨号码等内容,同时 将换回的旧版发票粘贴在已换开的新版发票存根联后。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对各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发票情况 进行一次认真清查,对已作废的旧版《四川省汽车销售发票》要及时收缴销毁,对未 按规定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或应开而拒开的销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请各地公安交警和国家税务部门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 工作,切实保证文件规定的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和省公安 厅交通管理局报告。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12日 公交管[199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 税务局:   1998年12月,公安部发出《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 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公交管[1998]340号),各地在执行 中,提出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延长原发票使用时间”和“制定原发票更换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操作规定”等建议。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的使用,给开征车辆购置税打下良好的基础,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车辆,车主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 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时间延长到1999年5月31日。1999年6月1日以后, 车主仍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不得办理 登记,并应当告知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对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车辆,销售单位未给车主开具《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不得凭旧版销售发票办理初次登记,并应 告知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单位不得拒绝换开或加价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开 销售发票的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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