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中涉税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1999]142号颁布时间:1999-04-15

     1999年4月15日 川国税函[1999]142号 绵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制后资产评估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绵国税发[1999]21号) 收悉。现对改制企业资产重估后流动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非正常损 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改制企业流动资产评估后由于非常损失导致实物量和价值 量减少的,应按上述规定转出其进项税额。如果是因为市场价格变动引起流动资产价 值发生变化的,无论现值低于还是高于原值的部分,其进项税额均不再作调整。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