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1999]111号颁布时间:1999-03-26
1999年3月26日 川国税函[1999]111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你们。拍卖行拍卖货物属增值税免税货物范围的,
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方可享受免证增值税的照顾。对此,
各地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通。
以上请一并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1999年3月11日 国税发[199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
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
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
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 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