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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

川国税函[1999]059号颁布时间:2000-11-22

     1999年2月24日 川国税函[1999]059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总局决定从1999年起在《中国税务 报》上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告曝光各级税务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现将我省国税 系统报送税务违法察件公告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从所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中,选择适当的案件,按照《税务违法案件 公告办法》的要求,编写公告材料,定期报送省局(稽查局),省局审核后,统一选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各地报送公告材料的案件,限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已经生效的案件。为保证 公告的时效,各地应在所查处案件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生效以后十五日内及时编写和 报送材料。 三、各地要按照《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规定编写公告材料,扼要介绍税务 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期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如已进入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可适当说明。每案公告材料的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对 于报送的公告材料,各地要认真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四、为推动公告曝光工作的开展,各地每月至少报送一个案件的公告材料。材料 要有稽查局局长的签字,并且案件金额(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之和)原则上应超过100 万元,个别地区没有案件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报送当地重、大、要案件。 五、省局将考核通的取各地报送和被采用公告材料的情况,并将其作为各地公告 曝光工作的重要依据,列入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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