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1999]212号颁布时间:1999-06-02
1999年6月2日 川国税函[1999]212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证件换发时间
涉外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分三阶段进行,考虑到我省的实际情况,从节约人力、物
力,减少工作量出发,宣传、准备阶段工作原则上与内资企业换证工作的时间安排和
具体要求同步进行,即:6月1日至7月31日为宣传、准备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为换
证实施阶段,10月1日至15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地应在10月10日前将换证工作的书
面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涉外处。
二、税务登记证件换发要求
(一)涉外税务登记证、表由总局统一制作,省局统一订购,各地到省局领购。
为保证整个工作的顺利实施,请各地务必于6月10日之前将所需数量按要求填表,传
真上报省局涉外处。
(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收取严格按照川国税函(1996)089号文件执行,外框
和税务登记表按总局制作费用合理收取。
(三)各地不得搭车收费,禁止把属于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职责交由中介代理机
构履行。
联系人:杨林林
联系电话:6789687
传真:6746634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
知》(1999年5月19日 国税函[1999]28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
8号)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具体问题通
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分为“外商投
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外商投
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正副本)三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
记证按不同颜色区分。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
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
营业代理人。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
二、税务登记证的填写
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项目、内容应填写一致并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企业名称: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全称;
(二)字号: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作
为附码;
(三)副本上的征收管理码:填写主管税务机关编制的征收管理电脑编码;
(四)企业类别: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写明的企业类别;
(五)经营范围: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六)注册资本: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内载明的注册资本额;
(七)有效期限:填写长期。但对工商登记核发短期或临时营业执照的,按工
商登记核准的期限填写;
(八)发证机关: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税务登记证的填写,原则上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用毛笔或
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
税务登记表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印制,印制费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所需套数(每套包括正副本内页、外框、封皮和
税务登记表)支付。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务必在6月15日前,将《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数量统计表》(附件1)传真至国家税务总局
(国际税务司)。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
本次换证工作从7月份开始,10月中旬结束。7月份为宣传、准备阶段,8月1日
起至9月30日止为换证实施阶段,10月1日至15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地应在10月
15日前将此次换证的书面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
计表》(附件2)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方法及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填写好的税
务登记表及应附送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资料和税务机关颁
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换发或核发新的
税务登记证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证件、资料,经审核无误后,依法换发新的
税务登记证件。
(三)为了保证这次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把握好以
下三关:一是严格把好换证审批关。对企业报送资料不全、缺少有关证书及不符合
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换证;二是认真录入企业报送的资料,及
时打印证件,严格把好电脑录入、打印质量关;三是严格把好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关。
打印好的税务登记证件在发放时要建立领表、领证登记鉴定制度,做到企业报送资
料与发放证件一致,以免错领和丢失。
(四)为简化手续、避免重复劳动,对1999年上半年已参加联合年检并已合格
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地可根据情况,凭年检合格验讫章直接给外商投资企业换发新
的税务登记证。
(五)这次换证,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现有税务登记情况和所辖外商投资企业资
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查。凡是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漏征漏管户,均应严格依
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
停止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数量统计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