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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函[1999]295号颁布时间:1999-07-28

     1999年7月28日 川国税函[1999]295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各级国税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根据 省政府法制局及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办法》(川府法[1999]42号)精神,结合全省国税系统实际及年度行政执法 责任制工作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一把手”负总责,有分管领导直接抓,并确定政策 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承担日常的督促检查工作。(2分)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行政执法职责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 各个执法处(科、室)、各个执法岗位。(5分) (三)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执法过错追究、 考核奖惩等制度。(3分) (四)抽象行政行为合法(20分) 1、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合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程序的,每件扣2分。 2、规范性文件应报送备案。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每件扣2分。 3、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不得与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相抵触,备案审查合格率100%。不合格的,每件扣5分。 (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35分) 1、执法人员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不按规定持证执法的,每人扣动5分。 2、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每件扣5分。 3、未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审查等职权的,每件 扣5分。 4、税务行政执法案件由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每件 扣5分;经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的,每撤销、变更一件扣5分;经人民法院审判, 每撤销一件扣5分。 5、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或人民法院已经生效 的判决的,每件扣5分。 6、执法违法引起国家行政赔偿的,每件扣5分。 7、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每件扣1分。 8、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的,每件扣2分。 9、擅自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的,每件扣5分。 (六)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35分) 1、未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扣3分。 2、拖延、推倭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的,每件扣5分。 3、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每件扣5分。 4、行政执法人员有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违法违纪行为的, 每人次扣5分。 二、考核方式和要求 1、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实行100分制,每项扣分累计不超过该项总分。各 地所得分值将相应计入省局对各地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得分中。   2、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实 行随机抽查。本年度12月15日以前,各市地州国税机关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 书面报省局政策法制处。省局根据平时掌握的各地上报的有关情况及抽查的结果作为 考核计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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