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批复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0]203号颁布时间:2000-07-06
2000年7月6日 川地税函[2000]20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
000]46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
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有应税收入的部队,武警等单位的税收征管工作。凡负有
地方税纳税义务的部队、武警单位,都应纳入地方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范围,办理地
方税务登记证及发票相关手续。
军队、武警在从事对内、对外经营活动中,要加强财务核算,对财务核算不健全
或不能区分对内、对外经营的,要一律按对外经营,依法征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2000年6月1
6日 国税函[2000]46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