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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闻出版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0]042号颁布时间:2000-05-06

     2000年5月6日 川地税发[2000]042号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对新闻出版业人员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税项目难 以确认,在代扣代缴单位、纳税人、税务机关之间产生了一定分歧。为了加强新闻出 版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减少和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以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收入项目确认问题   (一) 本单位记者在本单位媒体上发表稿件、图片、编审人员校对、审稿,广告 人员从事本单位业务,因工作需要而完成本单位课题或学术论文等从本单位取得的所 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税得税。   (二) 特约记者因伤口在新闻出版单位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项目 收个人所得税;   (三) 非本单位人员从事广告介绍服务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 收个人所得税;   (四) 非本单位人员从事校对、审稿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五) 非本单位人员与新闻出版单位人员合作的课题或学术论文发表取得的所得, 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虽未发表,但从合作单位取得的所得,按“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广告人员费用扣除问题   鉴于新闻出版待业广告人员的工作实际,凡属本单位且费用包干的广告人员,对 其征收个人怕得税时,在法定费用扣除前,可给予适当扣除。   (一) 实行小包干办法(即工资照领,其他费用包干)的,扣除20-30%的 费用后,按一次取得数月奖金的征税办法办理;   (二) 实行大包干办法(不领取工薪,全部费用实行包干)的,扣除30-45 %的费用后,将收入平均分解到所属月份征税。   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确定。本单位其他人员和非本单位人员从事 广告所得,按税法规定进行法定费用扣除。   三、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   凡向个人支付应税收的新闻出版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 规定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单位内的各个部门支付个人收入时应建立支付个人收入明细 制度,准确反映本部门支付个人收入情况,并于月底前送单位财务部门汇总、计算扣 缴税款。广告部门支付非本单位人员的报酬,应记录收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支付金额、预扣税款等情况。新闻出版单位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主管地 方税务机关将根据征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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