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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0]120号颁布时间:2000-04-18

     2000年4月18日 川地税函[2000]120号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发 [2000]21号文的部分内容摘转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减少 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农村 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减免有关税费。具体通知如下: 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 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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