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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0-07-06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工作部 署,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全国的加油站加油 机安装税控装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决定从2000年7月1日 至10月31日止,在全省全面实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全省各地加油站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 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经 贸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凡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必须安装税控装置。   加油站要积极配合国税机关及有关部门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实施,保证在2000年 10月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二、安装使用的税控装置必须是通过防爆、计量、税控功能检测并取得合格证的 A类税控装置生产厂家生产的、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选型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 定合格的产品。   三、在税控装置选型、安装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价和变相提高税 控装置的价格。除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外,任何部门不得搭车收取 其他费用。   四、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和国税机关税控初始 化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五、安装工作结束后,凡未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国税机关将依法按有关规定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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