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农发[2006]6号颁布时间:2006-09-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厅(局)、农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供销合作社: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于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一件带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现就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
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的战略部署和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发展农业产业化,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为主要任务,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为关键,以完善带动农户的组织制度和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为基础,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坚持科技先导,创新体制机制,重点发展精深加工,通过市场引导、龙头带动、农民参与、政策扶持、政府服务,全面提高农民组织化、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水平。
(二)“十一五”时期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要目标
——龙头企业集群有大发展。重点在玉米加工制品、乳制品、肉类制品、果品、蔬菜等已具备一定基础的产业率先实现突破,发展壮大一批竞争力强和市场占有率高的龙头企业集群,形成大中小型龙头企业共同发展格局,培育一批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和超过50亿元的龙头企业。
——农产品加工水平有大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比重明显增加,产业链条明显延长,产品附加值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农产品加工率达到50%以上。
——农产品品牌建设有大突破。广泛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科技水平显著提高。培育一大批优质、高效、安全、生态名牌产品,省级以上龙头企业食品类产品达到绿色食品标准,培育驰名商标100个以上。
——产业化经营带动能力有大提升。扶持发展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和经营机制,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力争一大批农户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域,农户来自产业化经营的收入明显增加。
——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有大进展。建设一大批优质专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提高农产品品质,满足龙头企业加工需要,带动农户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
(三)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抓住发展机遇、提高发展质量,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经营既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又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始终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切实维护好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让农户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有效的服务和更多的
——坚持遵循市场规律。要充分尊重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和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机制对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建设生产基地、培育龙头企业,要充分考虑市场前景、当地资源条件和技术可行性,立足提高现有生产能力,不盲目铺摊子,搞低水平重复。建立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要尊重各方意愿,鼓励多样性,不搞“一刀切”。
——坚持因地制宜。要区分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的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整体推进。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路子,不搞形式主义。
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工作重点
(四)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这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要始终坚持为农民服务的方向。一是鼓励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确定最低收购保护价,通过开展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为农户提供种养技术、市场信息、生产资料和产品销售等多种服务。二是大力发展订单农业,规范合同内容,明确权利责任,提高订单履约率,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三是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设立风险资金、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关系。四是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无论采取哪种利益联结方式,都要遵循自主自愿、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考虑农业产业特点、市场发育状况、企业经营能力和农民的认识程度等因素。
(五)培育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要围绕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抓紧建立一批产业关联度大、精深加工能力强、规模集约水平高、辐射带动面广的龙头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培育壮大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依托农产品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区域,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综合效益。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优先使用国内原料和机械装备。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盘活资本存量,整合资源要素,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与合作,组建企业集团,推进优势产品向优势企业集中、优势企业向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集聚。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争取上市融资,增强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强化公司责任,当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模范,不断密切与农户的利益联结关系,把发展农村经济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任务,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发展农村各类中介服务组织。积极鼓励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村能人以及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创办或领办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培育和扶持专业大户和经纪人队伍,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鼓励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跨区域经营,壮大自身实力,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范围,认真总结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和“农产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经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有序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内企业和农户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建立为农户服务的各种服务组织。
(七)加强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各地要制定完善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和龙头企业加工需要,突出重点,突出特色,合理布局,建设专业化、规模化、优质化、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将推进“一村一品”纳入基地建设,积极发展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使家庭承包经营的优越性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优势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提高农业的规模效益。鼓励和支持东部地区的龙头企业积极参与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到中西部地区建设生产基地,把当地的资源优势转化为企业的经营优势。围绕基地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土地整治、道路交通、流通设施、通讯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尽快建立并完善与基地生产相配套的信息化服务、动植物防疫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八)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以优质专用、无公害及绿色食品为目标,尽快修订和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范,按照优质、高效、安全、生态的要求,建立起一整套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引导基地生产推进绿色、无公害、有机产品产地、基地认证,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建立农产品质检制度和生产记录等可追溯制度,完善质检手段,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龙头企业要率先实现标准化生产,逐步推行IS09000、IS014000、HACCP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加快与国际接轨步伐。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定量包装、标识标志、商品条码等手段,加速推行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化管理。支持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创立一批在市场上叫得响、占有率高的名牌产品。
(九)强化科技创新能力。结合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抓紧构建农产品加工科技创新体系和推广应用平台,重点突破一批重大、共性的关键技术,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龙头企业要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改进加工工艺,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和产品档次。积极构建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机构,对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用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以科技创新推进产业升级。要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大力组织实施农业品种、技术更新工程,加速品种技术更新步伐。加强与农技推广服务部门的合作,大力推进农民就业培训和“绿色证书”工程,使龙头企业成为农业科技入户和培训农民的有效载体。
(十)开拓国内外市场。龙头企业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主动参与国际国内分工与协作,有序开拓国内外市场。要研究制定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积极培育大型流通龙头企业,在大宗、重要农产品主产地、集散地,培育和发展一批有规模、有影响的农产品综合或专业市场,加快农村流通服务业的发展。大力发展外向型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加强对国际市场行情和国际贸易政策的收集研究,优化贸易商品结构。龙头企业要不断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大力开拓国外市场,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同时还要积极开展跨国投资经营,充分利用国外农业资源,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开辟新的市场空间。
(十一)实现可持续发展。积极探索农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有效途径,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可持续发展。要发展绿色经济,把基地建设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农业污染防治力度;发展集约经济,提高农业的有机构成,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发展生物质经济,推动农产品初加工后的副产品及其有机废弃物的系列开发,实现增值增效;发展循环经济,鼓励龙头企业使用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努力实现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促进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和非再生资源的节约利用。龙头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三、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的培训、技术、信息服务以及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等。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贷款可以给予适当贴息,对能带动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项目,各级政府在资金上要给予重点支持。研究并支持通过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并对生鲜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率先进行农业保险试点。
(十三)加大投资支持力度。要整合各类农业投入资金,构建完善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融资体系,形成多方推进的合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采取有偿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或贷款贴息等方式,继续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外国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十四)加大税收支持力度。要在落实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鼓励龙头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税收政策,加大企业创新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对于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的季节性收购资金,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办理,切实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配套金融服务。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为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需收购资金提供资金供给,对龙头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贷款支持。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对参与扶贫开发的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创新信贷担保手段和担保办法,采取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形式,帮助龙头企业解决抵押困难。农户小额贷款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由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在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由龙头企业承贷承还。探索和完善政府与银行联手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区域合作模式。鼓励和扶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外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
(十六)加大出口支持力度。积极促进园艺、水海、畜禽等优势农产品出口,鼓励出口型龙头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系统,开展产品和生产体系认证。继续完善农产品出口公共服务体系,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为农产品出口提供金融支持,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出口型龙头企业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四、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工作领导
(十七)优化发展环境。要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信息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发展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规范“订单农业”,引导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签订产销合同,完善合同内容,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合同履约率。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保护优质农产品的商标和品牌。探索建立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的产品入市免检制度。完善和落实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实现省际互通。严禁在农产品市场流通中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和行业垄断,逐步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要及时总结宣传基层在培育龙头、完善机制、发展中介、开拓市场等方面的典型经验,营造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八)搞好发展规划。国家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制订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已经制定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的地方,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充实完善。还没有制定规划的地方,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制定,抓紧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
(十九)完善统计监测。要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形势,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经营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地做好统计分析工作。要完善监测制度,采用科学、公正、公开的方法,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定期对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做到有出有进,不搞终身制,促进龙头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加强工作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已成为新的农业生产主体和经营层次,龙头企业对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要认真研究产业组织发展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探索新的生产组织方式和调控方式。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运用市场规律指导农业生产,驾驭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全面提高对农村经济的宏观指导和调控水平。各级农业、发展与改革委、财政、商务主管、人民银行、税务、证监会、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要继续重视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各司其职,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