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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提取、支付代征手续管理的通知

琼国税发[1997]291颁布时间:1997-06-03

     1997年6月3日 琼国税发[1997]291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代征手续费提取和开支的管理,防止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比例提取和支 付代征手续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提取、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文件规定, 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的税款,原则上应由国税部门组织干部、职工直接征收。 如因征管人员不足,或因地区边远、税源分散,税款零星,直接征收有困难的,可以 委托有关单位或人员代征,但对代征单位或人员,国税部门一定要按照规定办理有关 委托代征手续,作为代征工作的依据。   二、代征手续费的提取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按实际代征 税额在百分之五范围以内提取,但为了严格掌握代征手续费的提取,省局决定各市县 (不含海口、三亚两市)提取总额在伍万元以内的,由各市县自行提取,超过伍万元 以上部分必须报省局审核批准,方可提取。海口、三亚两市可以自行审批提取,但必 须报省局备案。   三、代征手续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原则上主要用于支付代征人员的报 酬,对于有结余的,必须用于征收费用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   四、代征手续费的提取数应在每月的税收会计报表中反映,并在每季度的经费季 报表内反映提取和使用情况。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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