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派息分红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9]135号颁布时间:1999-04-26
1999年4月26日 琼地税发[1999]135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目前,我省一些企业和单位向个人派发股息、利息、红利时,没有按照
税法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造成税款流失。为了进一步加强派息、分红
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把应征的税款及时征收入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个人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投资券、投资基金和参加企业和单位集资
入股以及个人合伙办企业所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超过国家银行同期定期存
款利息部分,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数额,可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基金公司等在派息、分红时,以股票、基金券形式向股东个人
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投资券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
入个人所得按第一条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各企业和单位在按第一条规定计算扣除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时,按如下原
则处理:
(一)当年发放属于本年(半年)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按当期国家公布的银
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股息、利息、红利收入-(本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20%。
(二)当年发放上年度或以前若干年度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上年末国家
公布的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股息、利息、红利收入-(本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20%。
(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仅指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不包括浮动利率。
(四)本金应以股票、债券、投资券、投资基金、集资入股的票面金额为准,不
得以高于票面金额的发行价、配股价、市场价、评估价以及缩股后的价格等作为本金
计算扣除存款利息。
四、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是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若干年度的
利息、股息、红利集中在一个年度发放的,按一个年度计算征税,不得按年平均计算
征税。
五、个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派息、分红单
位代扣,并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企业、公司在分红、派息时,要同时考虑代扣代
缴税款的措施。凡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税款的,
由其缴纳应扣未扣的税款。同时,凡代扣代缴义务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款,
则个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属于未含税收入,应换算为含税收入,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息、利息、红利收入-(本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1-20%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六、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派息、分红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要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让代扣代缴义务人知法守法,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
务;要注意通过海南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其它渠道了解企业和单位派息、分红的情
况,及时督促其代扣代缴;要加强代扣代缴单位的检查,凡发现应扣未扣的除由其补
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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