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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9]185号颁布时间:1999-05-28

     1999年5月28日 琼地税发[1999]185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   最近,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在执行税收政策中,提出一些政策问题,根据全省所 得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新办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 收优惠待遇问题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 中,生产性业务比重多大,均不能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经营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 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的,其实际也从事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 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企业在规定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计算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企业可在其生产性 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税务机关 核准后,可在该年度,按生产性企业享受减免税照顾;其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 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能按生产性企业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减免税优惠照顾。但可 按实际业务收入比例最高的行业规定享受该年度的减免税优惠照顾或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经营项 目(以下简称特定项目)的新办企业,同时兼营其他一般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并申报 其特定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经营特定 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规定,按管理权限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享受减免税优惠照顾。 凡企业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申报的,或者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核算不合理的,主管 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税所得额,按其特定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营业收入比例或其他合 理的比例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享受减免税优惠照顾 或按规定计算交纳所得税。   三、关于享受所得税优惠照顾的新办服务企业兼营非服务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 惠照顾问题   新办的服务性企业兼营非服务性业务,其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比照第二条的规定执 行。   四、关于企业预提费用税前列支问题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确需计提预提费用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可直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原则上不在税前预提费用,个别确需预提的,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 批准后可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凡未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预提的费用年终有结余的,应调整增加当年 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企业加速折旧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规定的年 限计算。企业生产经营确需加速折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局审 批或由省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未经省地方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 一律不准加速计提折旧,在税前列支。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 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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