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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和社会办学办医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9]76号颁布时间:1999-03-31

     1999年3月31日 琼地税发[1999]76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企业和社会所办学校、幼儿园和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企业和社会所办医疗、教育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和社会所办的学校、幼儿园和 医疗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办的,企业与个人、企业与企业事业 单位举办的以及个人合伙举办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以下简 称教育、医疗行业的企业和单位)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 税。对其取得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第二条所列举的 九项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教育行业企业和单位对学生所收取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税收入,扣除成本、 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学校、幼儿园 章程或入学合同规定,采取先收取押金,学期结束后全部退回,以抵押金的利息作为 学费的,对押金可以不作为业务收入,仅对抵押金所取得的利息,在取得时作为业务 收入,计算缴税,学校、幼儿园章程或入学合同中规定采取先收取高额费用,学期结 束或者学生中途退学、离学后,部分退回学生,部分留归学校所有的,对应退回的费 用部分,可视为抵押金不作为业务收入,仅对由此取得的利息和没有退回的费用部分, 在取得时作为业务收入,计算缴税。   (二)医疗行业的企业和单位,取得应税收入,减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 用、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教育、医疗行业的企业和单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标 准按现行税法法规执行。   (四)教育、医疗行业的企业和单位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 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 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处理的方法确定。   (五)教育、医疗行业企业和单位应以独立经济核算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 得税。对新办的医疗、教育企业和单位,按减免税审批权限,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帐册 不健全、不能正确反映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医疗、教育企业和单位,不能享受新办企业 的减免税优惠照顾。   (六)对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反映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教育、医疗行业的企业和 单位,可按核定的收入额按2%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教育、医疗行业的企业和单位应按税法规定积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 务,凡支付给个人的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凡达到标准 未扣缴的,其未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表》中反映的收入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教育、医疗行业的单位1998年1月1日以前应交未交的企业所得税不再 追缴,已缴的不再办理退库。对新办的医疗、教育企业和单位获利年度的确认和减免 税的享受应按其开业后的第一个获利年度确认开始获利年度和开始计算减免税享受期 限。   四、各市、县要结合199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教育、医疗行 业的企业和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把应交的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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