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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图书发行企业待结算款帐务处理办法的函

财会字[1994]66号颁布时间:1994-12-02

     1994年12月2日 财会字[1994]66号 新闻出版署:   你署新出计[1994]908号"关于调整图书发行企业待结算款帐务处理办法的意见"文 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图书发行企业待结算款的帐务处理作如下调整:   图书发行企业应在"库存商品"科目中增设"待结算商品"明细科目,核算已出库包 装交运,待办理结算手续的商品。具体帐务处理如下:(1)对已出库商品,在办理发 运手续前,借记"库存商品──待结算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有关明细科目)" 科目。(2)在办理发运手续并取得结算凭证后,借记"应收帐款──委托银行收款"、 "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或月末一次性),借记"商 品销售成本","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待结算商品"科目。作此调整 后,原待结算款的余额应由"应收帐款──待结算款"科目转入"库存商品──待结算商 品"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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