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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2003]63号颁布时间:2003-05-12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规范你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现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根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经营方式是:按照商业化方式运作,独立核算,保本经营。
公司实行一级法人、统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
公司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税收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安排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财政部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实行计划管理。公司应认真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公司应于每年年底前向财政部申报下一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
财政部主要批复营业费用、实现利润(或亏损)、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补充、固定资产购建资金规模等指标。
第五条 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核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如国家出台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重大政策或公司发生影响财务收支的重大事项,影响年度计划执行并确需调整计划的,公司应在当年10月末前将相关计划指标调整申请报财政部核准。
总公司应将向分支机构分解下达的相关财务收支计划指标报财政部备案,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六条 公司应按业务类别和责任期长短,实行分险种核算。
其中:
(一)分出分保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
(二)公司营业费用按保费比重在各险种之间分摊。
(三)公司分险种核算到承保利润。
第七条 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按年度结算损益;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按3年核算期结算损益。
第二章 资 产
第八条 资产。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公司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严。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九条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托收票据、存出保证金、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等。
(--)托收票据。指公司通过银行托收的支票和汇票等。
(二)存出保证金。指公司按规定交存的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其他保证金等。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保费、应收利息、预付赔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及预付款等。
1.应收保费。指在短期出15信用保险缴费期内,公司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
2.应收利息。指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人、协议存款,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和短期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3.预付赔款。指公司因理赔需要预先支付的款项。预付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估损金额的50%,待损失核实后再差额结案。预付赔款原则上不应跨年度,确需跨年度的,须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说明。
(四)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债券等。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短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等,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短期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扣除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确认收益。
3.公司应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抵减短期投资收益。
4.公司根据单项短期投资确认、计提跌价准备。
5.公司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该项投资跌价准备之和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条 流动资产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十一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建立定期清理和对账制度。
第十二条 应收保费在超过保险条款或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期后计提呆账准备金。
公司呆账损失核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三条 长期投资。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算:
(一)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人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
(三)公司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四)公司对有市价的长期债券投资,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五)对无市价的长期债券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处置(含出售和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价值等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五条 公司如因保险业务涉及股权投资且需作为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和核算的,应报财政部核准。
第三节 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包括为公司经营和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较高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等。
不属于经营中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 000元(含2 000元)人民币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第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占注册资本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15%。
第十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计价: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计价: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价;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计价。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计价: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计价。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价。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十九条 公司在理赔、追偿、抵押物处置和债权重组过程中收回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以拍卖等方式变现。
对确有必要自用的固定资产,公司应按经财政部核准的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固定资产采用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设备。
(三)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人账的土地。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
公司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
平均年限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12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公司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公司确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办法应报财政部备案,计提和处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对公司固定资产购建资金规模按年度实行绝对额控制。
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未达到15%之前,公司在向财政部上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同时,上报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资金规模计划(主要包括公司购建营业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电子化设备等)。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达到15%后,公司固定资产当年购建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折旧额。
年末考核公司当年固定资产购建资金规模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年固定资产购建资金规模=本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一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经财政部核准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核算的依据。
第三十条 公司基本建设按国家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节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国家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三十三条 公司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三十四条 公司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出租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公司确认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办法应报财政部备案,计提和处置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七条 其他资产。指公司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抵债资产、待处理追偿物资和公司冻结存款、冻结物资、诉讼中的财产等。
(一)长期待摊费用。指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租人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公司及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开始经营当月一次计入损益。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公司取得抵债资产应按实际抵减的债权金额计价。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抵债资产在期末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公司确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办法应报财政部备案,具体情况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说明。
(三)公司冻结存款、冻结物资、诉讼中的财产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单独列示,并相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上述资产构成及减值准备情况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五节 或有资产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确认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当作相应披露。
第六节 资产减值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和上述规定,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合理计提,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设置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三章 负 债
第四十条 负债。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
公司负债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
第一节 流动负债
第四十一条 流动负债。指将在1年(含1年)内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应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流动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预收保费、预收分保赔款、存入保证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人分保准备金、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和预提费用等。
(一)短期借款。指公司因资金安排出现问题,向金融机构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公司短期借款合同应报财政部批准。
(二)应付利息。指公司根据借款合同,按期计提应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
(三)应付佣金。指公司应向为短期出El信用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支付的报酬。
(四)预收保费。指公司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五)预收分保赔款。指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预收的分保赔款。
(六)存入保证金。指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接受存入的保证金,包括存入理赔保证金、存入信用险保证金。
(七)存入分保准备金。指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合同约定,由公司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
(八)未决赔款准备金。指公司对保险事故已发生、已报案或已发生未报案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款提存的准备金。
(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公司对1年期以内(含1年)的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
第二节 长期负债
第四十三条 长期负债。指在1年或超过1年的1个营业周期以上应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长期责任准备金、长期债款和长期应付款。
(一)长期责任准备金。指公司对1年(不含1年)以上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
(二)长期借款。指公司向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三)长期应付款。指公司除长期责任准备金、长期借款以外的其他长期应付款项。
第四十四条 长期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三节 或有负债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确认或有负债。
公司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如下事项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当说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一)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二)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负债)。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指国家在公司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十七条 公司所有者权益包括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含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筹集资本活动中,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重估确认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以及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等,计入资本公积。
经财政部核准,资本公积可以按规定程序转赠实收资本。
第四十九条 国家为促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展,为公司建立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
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按下列方式补充:
(一)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所得税“先征后返”全额转入。
(二)追偿款收入全额转入。
(三)按照1:20的比例(指1美元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可相应承担20美元的风险责任)和公司的承保责任以及国家财政状况,由国家预算补充。
第五十条 公司在缴纳所得税前,应将利润总额中的追偿款收入全额转入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按利润总额减追偿款收入后的余额为基数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第五十一条 公司税后利润全额转入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年度亏损,首先用以后年度实现利润抵补,超过规定的连续抵补期限而仍未弥补的亏损,经财政部核准,可动用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弥补。
动用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弥补亏损时,以该基金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40亿元人民币为限。低于此限时,视发生亏损的政策性因素及国家财力状况,由国家预算补充。
第五章 资金运用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资金运用。资金运用遵循安全、流动和效益原则,坚持稳健经营,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公司资金运用业务由总公司负责运作,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资金运用业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资金运用限于:
(一)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公司持有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50%。
(二)买卖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其他金融债券。公司购买的此类债券余额不得高于总资产的10%。
(三)买卖经财政部核准的中央企业债券。公司购买的此类债券余额不得高于总资产的10%。
(四)国家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按经财政部核准的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作为资金运用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 收 入
第五十六条 收入。指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提供劳务及转让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包括保险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五十七条 保险业务收入包括: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
(一)保费收入。指公司按规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收入。
(二)追偿款收入。指公司对因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并向第三者索回赔偿所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八条 其他业务收入。指公司经营的除保险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信息咨询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一)利息收入。指公司资金存人银行等取得的收入。
(二)投资收益。指公司资金运用所取得的净收益。
(三)汇兑损益。指公司经营外币业务时,不同外币折算发生的价差以及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差额。
(四)信息咨询收入。指公司对外提供资信咨询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包括租赁收入、佣金收入、代查勘收入、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等。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业务应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应计收入的数额确认收入的实现,或者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利的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公司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六十条 成本。指公司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费用。指公司为提供劳务和销售保险产品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
公司成本包括保险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第六十一条 保险业务成本。指公司在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赔款支出、追偿支出、分出分保业务支出、佣金支出、营业费用和各项准备金提转差等。
(一)赔款支出。指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其中还包括理赔勘查支出、摊回分保赔款支出。
理赔勘查支出。指赔案成立条件下公司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估损鉴定等发生的支出。
摊回分保赔款支出。指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发生赔款后收到分保分人人支付的应由其承担的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支出抵减赔款支出。
(二)追偿支出。指公司追偿业务支付给追账公司‘、经纪人公司的佣金和因追偿业务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翻译费等。
(三)分出分保业务支出。包括分出保费、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
1.分出保费。指公司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时,向分保分入人支付的保险费。
2.分保赔款支出。指分保分人人接受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时,因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向公司支付的应承担的赔款支出。
3.分保费用支出。指公司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时,向分保分人人支付的各项支出。
(四)佣金支出。指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时,向受公司委托,并在授权范围内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保险代理人和为投保人提供服务的保险经纪人支付的佣金。除此之外,公司其他业务不得支付佣金。
公司支付佣金的标准最高不得突破每笔保险业务实收保费的8%。
除个人代理人外,公司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佣金。
(五)营业费用。指公司在业务经营及管理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业务管理费和摊回分保费用等。
1.固定资产折旧费。
2.业务宣传费。指公司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3.业务招待费。指公司为业务经营而支付的接待费用。
4.业务管理费。包括:邮电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企业财产保险费、外事费、公杂费、咨询费、审计费、绿化费、宣教费、无形资产摊销、工会经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统筹保险费、银行结算费、取暖降温费、安全防卫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电子设备运转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诉讼费、公证费、住房公积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同业公会会费、学会会费、协会会费、席位费等。其中:
(1)邮电费:指公司办理各项业务及办公所支付的邮费、电报、电传、电话费、市内电话月租金及电话安装、迁移、维护、网络和线路租用费等;
(2)印刷费:指公司印刷单证、报表、信笺、信封、公文用纸、宣传材料等所发生的费用及其搬运费、邮运费;
(3)差旅费: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所发生的车船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住勤补助等费用;
差旅费标准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会议费:公司召开会议发生的食宿费、租场费和公杂费;
(5)水电费:公司发生的水电费及增容费开支;
(6)租赁费:公司租赁营业办公房屋、交通工具、办公电子化设备等支付的费用;
(7)修理费:指公司营业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办公电子化设备修理所耗材料费和修理单位收取的工时费、管理费等;
修理费数额过大、受益期超过1年的,应按受益期分年摊销。
(8)企业财产保险费:指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企业财产保险费;
(9)外事费:指公司临时出国人员出国考察、访问、学习、进修的境外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服装费、外宾来访等外事活动中按规定标准支付的接待费用,涉外业务人员按规定发给的服装费;
因公出境人员外事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10)公杂费:指公司购置经营业务所需资料、书报、营业办公用品、清洁卫生用具、饮水、专用印章等费用和有关部门收取的环卫清洁费等;
(11)咨询费:指公司进行信息咨询、购买咨询报告、聘请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按合同、协议支付的费用;
(12)审计费:指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各类决算审查、验资以及资产评估等按合同、协议所支付的费用;
(13)绿化费:指公司为绿化及植树所发生的费用;
(14)宣教费:指公司为职工教育统一购置的书籍、报刊、资料和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的费用;
(15)资产摊销:包括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和其他资产摊销;
①低值易耗品摊销:指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价值。
②无形资产摊销:指无形资产在其有效受益期限内按一定比例进行摊销。
③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指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期限内按一定比例进行摊销。
④其他资产摊销:指除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规定进行摊销。
(16)职工工资:指公司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17)工会经费: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交工会使用;
(18)职工福利费: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职工教育经费: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开支;
(20)劳动保险费:指公司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
(21)劳动保护费:指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用于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
(22)社会统筹保险费:指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社会医疗统筹保险费、失业待业保险基金及残废人就业金等;
(23)车船使用费:指公司机动车所需的燃料、辅助油料、养路、车检等费用;
(24)银行结算费:指公司按规定支付给银行的汇兑、结算邮费、电汇费、手续费及向银行购买专用凭证的费用;
(25)取暖降温费:公司按规定支付的取暖降温费用;
(26)安全防卫费:指公司为加强安全防卫工作购置的相关器材、安装防护门窗、雇用保安人员等发生的费用;
(27)技术转让费:指公司转让专有技术发生的费用;
(28)研究开发费:指公司为设计保险新产品、开发新市场所支付的调研、设计、专家论证等费用;
(29)电子设备运转费:指公司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所支付的费用,如购买专用纸张、色带、微机软盘和磁带等;
(30)诉讼费:指公司除追偿业务以外,因各种纠纷引起的起诉或应诉所发生的费用;
(31)公证费:指公司在签订各种协议、合同时向公证机关支付的费用;
(32)住房公积金:指经批准列支的公司职工住房补贴和按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职工住房公积金中应由公司负担的部分;
(33)税金:指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
(34)同业公会会费、学会会费、协会会费:指公司向保险同业公会或保险学会交纳的费用;
(35)席位费:指办理证券交易席位支付的费用。
5.摊回分保费用支出。指公司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时收到的应由分保分人人承担并支付的分保费用支出。摊回分保费用支出抵减营业费用支出。
(六)各项准备金提转差。指公司本期(或本年)应提取的各项准备金与上期(或上年)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差额。
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
1.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按逐笔出运或每个承保项目的责任期限,按1/365法精算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本期应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月提转。
2.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公司短期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分出分保后索赔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
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本期应提取的未决赔偿准备金一上期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月提转。
3.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公司中长期出VI信用保险业务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经营收支差额全额提取,按年提转。
长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本年应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一上年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4.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的基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的方法、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六十二条 其他业务成本。指公司经营的除保险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发生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咨询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其他营业收入交纳的税金、拒赔案件查勘费用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放弃承保项目发生的立项考察费用(咨询、评估费用、境内外考察费用)等支出。
第六十三条 营业费用指标由财政部在批复公司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时核定。
财政部按下列两种方法核定公司当年营业费用指标:
(一)如上年盈利,当年实行营业费用率控制办法。
营业费用率-费用支出/收入×100%
(二)如上年亏损,当年实行营业费用额控制办法。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人成本费用。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和费用: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列支在成本和费用中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六条 公司成本核算,应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六十七条 公司成本核算以月、季、年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须一致。
第八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八条利润。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税后利润。
(一)营业利润。指公司承保利润与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之和。
公司承保利润=保险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收支净额=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
(二)利润总额。指公司营业利润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加上营业外收支净额后的金额。
公司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收入。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处置抵债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出纳长款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抵债资产保管费用、处置抵债资产净损失、债权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公司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应报财政部核准。
(三)税后利润。指公司利润总额减去追偿款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九条 外币业务。指公司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外币业务实行外币分账制,平时以外币记账,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本外币报表汇总应按合并报表的处理方法,将折合记账本位币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在报表“资本汇差调整”项内单独反映,不作账务处理。
第七十条 公司发生的外汇兑换差价,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一条 公司收到国家的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与投入时的外汇牌价折合记账本位币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部分,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加以处理:
(一)公司经批准为开办外汇业务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其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按合并报表处理。
(二)除上述第一款规定之外,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外币业务、外币兑换的期末余额,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三)公司当期外汇利润及境外机构税后利润按规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或利润,应按决算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公司实际购汇或售汇时,由于汇率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计人汇兑损益。
(四)公司不得因汇率变化而调整实收资本的账面余额。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定期向财政部提供。按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财政部要求的其他内容。至少应当反映两个相关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七十四条 公司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费用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资产负债表反映公司报表日的财务状况。按照资产、负债及所有权益的类别与金额分类分项列示。
损益表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按照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营业费用表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现金流量表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相关附表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包括利润分配表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附表等。
公司汇总编报的财务会计报表一律折合为人民币。
第七十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后,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效益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一)经营状况指标。包括市场渗透率、业务增长率、资本金充足率、利润率。
1.市场渗透率: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支持的全国(或地区)出口额与同期全国(或地区)一般贸易出口总额(或出口总额)的比值。反映公司业务对市场的覆盖程度,即政策性业务扶持出口职能的履行程度。计算公式为:
市场渗透率=短期险保险金额+中长期险保险金额/同期一般贸易出口总额(或出口总额)×100%
2.业务增长率:反映公司一定期间累计保险金额的增长水平,体现公司的发展能力。计算公式为:
保险业务增长率=本期保险金额-上期保险金额/上期保险金额×100%
3.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充足率:反映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与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比重,衡量公司履行保险赔付职能的保障能力。计算公式为:
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充足率=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期末末了保险责任×100%
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充足率以5%为最低标准。
4.利润率: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的利润水平。计算公式为:
利润率=利润总额/业务收入×100%
(二)财务状况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现汇准备充足率、固定资本比率。
1.资产负债率:指公p-]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反映总资产中有多少比例是通过举债筹集的,用以衡量公司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流动比率:指公司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关系,反映公司的短期偿付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3.外汇资金充足率:反映公司外汇存款与一定会计期间赔付期望的比例关系,衡量公司实际短期偿付能力和面临的外汇资金支付风险的大小。计算公式为:
外汇资金充足率=外汇存款/赔付期望×100%
一定会计期间赔付期望按前三个会计期间赔款支出的平均数计算。
外汇资金充足率应不低于100%。
4.固定资本比率:反映公司资产流动状况。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本比率=固室堡芒净值+在建工程余额/实收资本×100%
(三)财务效益指标。包括资本保值增值率、成本率和营业费用率、赔付率(含分险种赔付率)、追偿率。
1.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一定期间内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化程度,反映公司保本经营目标的实现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2.成本率和营业费用率:反映公司业务经营的成本水平和营业费用水平。计算公式为:
成本率=成本/业务收入×100%
营业费用率=费用支出/收入×100%
3.赔付率:反映一定期间公司的赔付水平。计算公式为:
赔付率=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保费收入-分出保费×100%
4.追偿率:反映一定期间公司追偿债务情况。计算公式为:
追偿率=追偿收入/赔款支出×100%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财务分析工作,对各项财务收支的执行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公司季度财务分析应于每季终了后8日前上报财务部。财务分析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文字分析说明。其中:第3季度财务分析还应包括全年预计,第4季度分析包括下一年度预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公司清算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条 根据本办法,公司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