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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旅游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新旧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3]财外字第477号颁布时间:1993-06-14

     1993年6月14日 [1993]财外字第47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便于《企业财务通则》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的贯彻实施,做 好新旧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将国有旅游企业新旧制度转换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现有资金的处理 企业的现有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固定基金(扣除已完待转的专项工程支出数额)、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 造基金作为国家资本金,计入“实收资本”中的“国家投资”。企业在联营中接受的 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作为法人资本金,计入“实收资本”中的“其他单位投资”。企业 接受的个人投资,作为个人资本金,计入“实收资本”中的“个人投资”。企业接受 的外商投资作为外商资本金,计入“实收资本”中的“外商投资”。 专用基金中的企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以及在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结余转 作盈余公积金,其赤字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中的大修理基金结余转作 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以后发生的修理费用,其赤字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 入成本、费用。专用基金中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超时补贴基金结余转作 流动负债,分别计入“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 对于职工福利基金赤字的企业,其赤字先用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等负债性 基金抵补;负债性基金抵补不足的,再用后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等积累性基金抵补。 具体抵补顺序为: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承包风险 基金。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工资基金结余转作流动负债,计入 “应付工资”。 二、关于长期借款和利息及汇兑损益的处理 对于企业的基建借款和专项借款 等长期借款,按借款偿还期不同分别处理:属于1年内需要偿还的借款,作为短期借 款;属于超过1年才偿还的借款,作为长期借款。 对于企业的长期借款利息及汇兑损益,按借款时间不同分别处理: 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长期借款,其已发生的利息及汇兑损益,凡购 建项目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计入有关资产价值;凡购建项目 已经完工并办理竣工决算的,冲减企业专用基金。尚未冲销部分,转作待摊费用或递 延资产,分期计入财务费用。以后新发生的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借款利息及汇兑损益, 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直接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 准,转作递延资产,分期计入财务费用。 1993年7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及汇兑损益,按新的财务制度规 定办理。 三、关于税前还贷的处理 对于按规定在“八·五”期间仍实行税前还贷办法的企业,其税前归还借款的利 润转作盈余公积金;税前归还借款的利润,在“利润分配”中单独反映。 四、关于超过3年以上应收账款核销的处理 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应收账款,应在调账前进行认真清理,对于超 过3年以上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视作坏账,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直接计 入管理费用或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计入管理费用。 五、关于固定资产标准改变后有关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转换问题 改变固定资产标准后,一部分固定资产要转为低值易耗品,一部分低值易耗品要 转为固定资产。对于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 法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费用;而对于低值易耗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不再转作固定 资产,仍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1993年7月1日以后新购入的资产按照新的标准划分。 六、关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 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盈或盘亏、毁损、报废,在执行新制度前按老办 法处理完毕,盘盈固定资产的净值增加固定基金,盘亏、毁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净值 减少固定基金。 1993年7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或盘亏、毁损、报废等,按新制 度规定处理。 七、关于旅游饭店加收服务费的处理 旅游饭店按规定加收的服务费,属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收入,应列作企业 的营业收入,计入营业收人总额,不再作为专项资金专项处理。 八、关于奖金计入成本费用问题 执行新制度后,实行税利分流的企业,职工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其他企业, 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职工奖金在今后3年内逐步计入成本费用。 未计入成本、费用的奖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的利润 中提取,在“利润分配”中单独反映;计提的奖金,转作流动负债,直接计入“应付 工资”。 奖金计入成本费用后,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计提的奖金按照劳动部门、 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基金数额控制;实行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 计入管理费用。 九、关于国家拨入创汇奖励金的处理 执行新制度后,对于财政核拨给企业的非贸易外汇创汇奖励金,用于生产发展的 部分,转作盈余公积金;用于职工福利、奖励部分,转作流动负债管理,分别计入 “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 十、关于企业自有留成外汇调剂收入的处理 执行新制度后,对于企业调剂自有留成外汇额度所得收入,应计入损益。考虑到 旅游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八·五”期间,对于企业调剂自有留成外汇额度所得收入, 仍按照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少部分用于福利、奖励的原则办理。即用于生产发展部 分,转作盈余公积金;用于职工福利、奖励部分,转作流动负债,分别计入“应付福 利费”、“应付工资”。 十一、关于企业挂陇的经营柱亏损的处理 企业挂账的经营性亏损,在调账时应将其转入“利润分配”中的“未分配利润”, 留待企业用以后年度利润或以前年度结余的盈余公积金予以弥补。 十二、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执行新制度的问题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承包分配体制执行到承包合同期满。新签订的承 包合同,不得超过“八·五”期间。 承包企业执行新制度后原则上不调整承包基数,确实需要调整的,应按照财务隶 属关系,由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十三、各地区、备部门应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切实做好新旧制度衔接转换工作。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新的旅游财务制度和本通知相抵 触的有关财务规定同时废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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