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农税字[1992]46号颁布时间:1992-09-24
1992年9月24日 财农税字[199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几年来,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
适应农税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农业税收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
况,重新制定了《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本制度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农业
税征解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林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牧业税)征
解会计(以下简称为征解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分支,是反映、核算、监督农业
税收的征收、解报、提退等业务的重要手段,是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对正确执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考核任务完
成情况,确保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都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现行农业税收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农业税收的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
各级征收机关(特别是乡镇征收机关)必须配备征解会计人员。征解会计人员受本单
位负责人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征解会计和同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指导。
第三条 各级征解会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
规则》行使职权,进行工作。从事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会
计专业职务、职称评聘的规定,评聘会计专业职务或职称。
第四条 征解会计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如实反
映情况,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二、记录、计算、整理、核实、汇总农业税收计税基础资料;向领导提供分配征
收任务、减免指标的试算方案和征收进度。
三、办理农业税收的征收、结算、解报、以及退税业务的核算和帐务处理,办理
农林特产税源发展基金及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提取划解,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并负责
办理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票证管理。
四、向同级财政预算编报税收计划。向上级征收机关及时提供数据资料和报送农
业税收情况。
五、指导、监督、检查、评比所属征解会计的业务工作,培训所属征解会计人员。
第五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年度,以国家财政预算年度为准,即每年1月1日起至
12月31日止。农业税根据征收季节,划分为夏征期和秋征期,具体划分时间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牧业税不划分征收期。
第六条 农业税以核定的常年产量为计算依据,以粮食(当地主粮)为计算本位
核定征收任务。农林特产税以农林特产品实际产品收入为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占
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契税按房屋产权转移面积和规定的价格计征。牧业税以计税
牲畜头数或牧业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七条 粮食以公斤为计算单位,公斤以下四舍五入;货币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
位,元以下计算到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第八条 农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征起的税款,必须及时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第二章 会计核算方法
第九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农业税收的收入和解缴,采
用资金收付记帐法,以资金活动作为记帐主体,以"收""付"为记帐符号,运用复式记
帐原理,反映农业税收资金的收入、付出和结存。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
用和资金结存三大类。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平衡公式是:
奖金来源类 所有 资金运用类 所有 资金结存类 所有帐户收方余额合计-帐户
付方余额合计=帐户收方余额合计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记帐规则概括为:增加结存记"同收",减少结存记"同付",不
涉及到结存增减总额变化记"有收有付"。
第十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按照农业税收的征收来源、解缴和提取的去向
内容设置,它是设立帐户的依据,也是汇总和考核农业税收完成情况的统一项目。
第十一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科目
会 计 科 目 分 类 和 名 称 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类别 编号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一、 1 农业税 当年定产 核算征收的当年定产
资 收 入 收入 收入和尾欠收入。收到
金 税款时记收方,退库和
来 尾欠收入 年终结帐与农业税解库
源 等科目冲兑时记付方。
类 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
其他收入 核算当年定产收入和
尾欠收入以外的农业税
收入及上年退税结余等。
使用方法同上。
2 农林特产 水 产 核算征收的农林特产
税收入 水 果 税收入。收到税款时记
果 用 瓜 收方,退库和年终结帐
(一) 木 材 与农林特产税解库等科
茶 叶 目冲兑时记付方。年终
各 蚕桑(柞) 结帐后应无余额。
级 毛 竹
药 材
通 天然橡胶
用 林 产 品
其 他
3 耕地占用 国家建设 核算征收的耕地占用
税收入 税收入及滞纳金和罚款
乡镇集体 收入,收到税款时记收
建设 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
耕地占用税解库等科目
农村居民 冲兑时记付方。年终结
建房 帐后应无余额。
其 他
滞纳金和
罚款收入
续表
会 计 科 目 分 类 和 名 称 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类别 编号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4 契税收入 买 卖 核算征收的契税收入及滞纳金和
赠 与 罚款收入。收到税款时记收方,退
典 当 库和年终结帐与契税解库等科目冲
交 换 兑时记付方。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
滞纳金和
罚款收入
5 牧业税收 马 核算征收的牧业税收入,收到税
入 牛 款时记收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牧
绵羊 业税解库等科目冲兑时记付方。年
山羊 终结帐后应无余额。
骆驼
6 应退税款 应退农业 核算已办理退库的税款。退库
税款 时记收方,税款退给纳税人后核
应退农林 销时记付方。年终如未退完,可
特产税款 结转下年继续清退,清理退税结
应退耕地 余款再次解库时记付方。
占用税款
应退契税
款
应退牧业
税款
(二) 7 待整理款 农业税款 本科目为县级征收机关专用的过
县 项 项 渡科目,核算已入支库而尚未收到
级 农林特产 乡镇征收机关的征解凭证汇总单,
使 税款项 需进一步调整处理的各种款项。收
用 耕地占用 到国库转来的入库缴款书时记收方
税款项 ,收到乡镇征收机关的征解凭证汇
契税款项 总单时记付方。年终结算时应全部
牧业税款 清理转入有关收入帐户,不留余额。
项
续表
会 计 科 目 分 类 和 名 称 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类别 编号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二、 8 农业税解 核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税款
资 库 。解库时记付方,退库、划
金 解附加时记收方;年终结帐
运 与农业税收入科目冲兑时记
用 收方。年终结转后应无余额。
类
9 农林特产 核算解缴库的农林特产税
税解库 款。解库时记付方,划解时
记付方,划解附加、提取农
林特产税源发展基金和征收
经费等退库时记收方;年终
结帐与农林特产税收入科目
(一) 冲兑时记收方。年终结帐后
县 应无余额。
10 耕地占用 中 央 核算解缴国库的耕地占用
级 税解库 地 方 税款。解库时记付方,提取
征收经费等退库时记收方,
以 年终结帐与耕地占用税收入
科目冲兑时记收方。年终结
上 帐后应无余额。
11 契税解库 核算解缴国库的契税款。
使 解库时记付方,提取征收经
费等退库时记收方;年终结
用 帐与契税收入科目冲兑时记
收方。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
续表
会 计 科 目 分 类 和 名 称 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类别 编号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12 牧业税解 核算解缴国库的牧业税款。解库
库 时记付方,划解附加、提取征收经
费等退库时记收方;年终结帐与牧
业税收入科目冲兑时记收方。年终
结帐后应无余额。
13 划解地方 农业税附 核算从农业各税解库中划解出的
附加 加 地方附加部分。划解时记付方,年
终结帐与农业各税收入科目分别冲
农林特产 兑时记收方。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
税附加
牧业税附
加
14 提取征收 农林特产 核算从农业各税中提取的征收经
经费 税经费 费。提取时记付方,年终结帐与农
耕地占用 业各税收入科目分别冲兑时记收方
税经费 。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
契税经费
牧业税经
费
15 提取农林 核算从农林特产税中提取的农林
特产税源 特产税源发展基金。提取时记付方
发展基金 ,年终结帐与农林特产税收入科目
冲兑时记收方。年终结帐后应无余
额。
续表
会 计 科 目 分 类 和 名 称 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类别 编号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16 下拨待退 待退农业 核算已退库应退还纳税人和税款
税款 税款 ,退库记付方,退税完毕核销时记
待退耕地 收方,年终如未退完,可结转下年
占用税款 继续清退。清理退税余额再次解库
待退契税 时记收方。
款
待退牧业
税款
17 农业税上 乡镇征收机关核算上解国库或国
(二) 解 库经收处的农业税收款项。上解时
乡 18 农林特产 记付方,退税和年终结帐与农业各
镇 税上解 税收入科目冲兑时记收方。年终结
级 19 耕地占用 帐后应无余额。
使 税上解
用 20 契税上解
21 牧业税上
解
22 待解农业 待解农业 核算存入农业银行或信用社尚未
三、 税收存款 税款 解缴国库的税款。存入时记收方,
待解农林 解库时记付方。年终结帐后应无余
资 特产税款 额。
金 待解耕地
结 占用税款
存 待解契税
类 款
待解牧业
税款
续表
会 计 科 目 分 类 和 名 称 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类别 编号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一) 23 待退农业 待退农业 核算国库退出或上级拨来应退给
乡 税收存款 税款 纳税人的超缴或减免的税款。收到
镇 待退农林 时记收方,退付给纳税人后记付方。
级 特产税款 年终如未退完可结转下年继续清退
使 待退耕地 。清理退税结余款上解时记付方。
用 占用税款
待退牧业
税 款
(二) 24 在途款项 农业税款 本科目为县级征收机关专用的过
县 项 渡性科目。核算已收到乡镇征收机
级 农林特产 关的征解凭证汇总单,尚未收到国
使 税款项 库转来的缴款书的税额。收到乡镇
用 耕地占用 征收机关的征解凭证汇总单时记收
税款项 方。收到国库转来的入库缴款书时
契税款项 记付方。年终结算时应全部清理转
牧业税款 入有关解库帐户,不留余额。
项
已建立金库的乡镇,使用县级征解会计科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有关科目下设
置明细科目。计划单列市设置的明细科目应与所在省协调一致。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帐簿的
依据。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类。
农业税收原始凭证是在征解业务发生时直接取得或填制的书面证明,是进行征解
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农业税收原始凭证包括:(1)征收凭证(用于向纳税人收取税
款的凭证及有关附件),(2)结算凭证(包括同代征单位、接收单位、乡村征收人员
办理结算的凭证,以及更正通知书等),(3)解库、退库凭证(用于向国库解缴税款
或办理退库及收款人的领款凭证等)。
农业税收记帐凭证是指对农业税收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据以确定征解会计分录而
填制的"记帐凭单",是登记帐簿的依据。要求内容填写清楚,分录数字正确,科目使
用准确,文字简明扼要,手续附件完备,日期签章齐全,定期编号加封盖章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会计帐簿,是以征解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连续、
系统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税收资金活动和结果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帐簿包括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有银行存款科目的还必须设
置订本式银行存款日记帐。总分类帐按一级科目设置,核算农业税收资金活动的总括
情况,控制核对明细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按二、三级科目设置,对总分类帐的科目进
行明细核算。
基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辅助帐。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是根据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定期编制的总
结性的书面报告,全面、系统地反映一定时期内的农业税收征解业务和资金活动的情
况。要求字迹清晰,反映真实,数字准确,说明清楚,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农业税
收征解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年报三种。
一、《农业税收征收情况月报表》(附一),是反映每月农业税收征解业务活动
情况的报表。按一级科目月结数填列,由基层逐级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应于次月15日前电报或传真上报财政部(年末应于次年1月15
日电报或传真上报财政部)。
二、《季度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附二),是总括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税收资
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的全面情况的报表。按一级科目季末数填列,由基层逐
级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应于次季首月15日前寄报
财政部。
三、《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另发),是全面反映农业税收计税基础数据的变
化、农业各税的征收、解缴、减免、尾欠以及农林特产税源发展基金、农业税收征收
经费提取使用情况的报表。年度决算时要进行全面清理,做到帐、据、表、册数字相
符,年度之间,项目之间互相衔接。为了保证年度决算报表质量,各级征收机关应对
所属地区的年终决算认真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的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应于次年3月底前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
第三章 征解会计事务处理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应于开征前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农业税按照年产量和
适用税率计算应征税额;农林特产税实行核定收入源头征收办法的,按实际产品收入
和适用税率计算应征税额;耕地占用税按实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和适用征税标
准计算应征税额;契税按房屋产权转移不同形式和规定的计税产价及适用税率计算应
征税额;牧业税按各省、自治区、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应征税额。
第十六条 征解会计事务,按不同的征收方法,分别处理:
一、征收机关及人民政府组织其他人员直接征起的税款,征收人员收到税款时开
给纳税人农业税收正式收据,当日填开"农业税收汇总缴款书",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
处。为了保证税款安全,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地方,应在一日内存入农业银行或信用社
"农业税收存款"专户,并按旬填开汇总缴款书,将税款如数解缴国库经收处。在征收
旺季,征收的税款数额较大,应及时入库。
二、征收机关派人驻库(站),或者委托代征单位从纳税人出售的农产品、农林
特产品结算价款中征收税款,应当即开给农业税收正式收据。被委托代征单位要按规
定期限与征收机关办理结算,将税款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三、农业税征收粮食的地方,粮食接收单位收到纳税人的粮食后,开给财政粮入
库收据,并按国家规定的当地粮食中等比例价格和期限与征收机关办理结算,将税款
及时解缴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四、有条件的地方,纳税人可以用"一般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也可以由有关专业银行或信用社代征税款,并开给纳税人农业税收正式收据,按规定
期限与征收机关办理结算,将税款及时解缴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五、为了便于核对税款征收入库情况,乡(镇)征收机关根据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退回来的农业税收缴款书报查联以及完税证报查联和退税凭证等,要编制征解凭证汇
总单一式两份,一份报县(市)征收机关,办理税款报解手续,一份留存。
县(市)征收机关接到乡(镇)征收机关的征解凭证汇总单和支库送来的收入回
执联要及时核对记帐,并据以检查税款入库情况。
六、被委托代征单位应按旬与征收机关办理税款结算。在征收旺季,税款数额较
大的应及时进行结算。对不按规定期限结算,拖延税款不缴的,征收机关可以填制"
一般缴款书"并附结算清单,直接通知有关银行或信用社将税款直接划转国库或国库
经收处,以防止国家税款占压,不能及时入库。
七、代征单位的劳务报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县(市)征收
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七条 按照国库条例规定,已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任何机关不得擅自退库。
对确需退库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一、减免退库。经批准减免的应退税款,由县级征收机关根据批准的数额,以乡
(镇)为单位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应退税款直接汇入乡(镇)所在地的农业银行或
信用社"农业税收存款"专户,对已设金库的乡(镇),应将应退税款由县金库划拨到
乡(镇)金库。乡(镇)征收机关应将减免税款落实到纳税人,并填开农业税收退还
领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送农业银行、信用社或乡金库做退款记帐凭证,三联
交纳税人凭以领款兼做领款收据。银行、信用社或乡金库付款后,将领款人签章后的
第三联收回,转交乡(镇)征收机关做报销凭证。乡镇征收机关凭此向县一级征收机
关编报"减免清册",并核销"应退税款"科目。在银行设有帐户的纳税单位,其减免税
款可由支库直接划转到其银行帐户上。
二、超征退库。由于征收工作中差错原因,纳税人实缴税额超过应征税额,核实
后由县级征收机关办理退税。
第十八条 征收机关在办理征解会计业务时,如发现差错,应在发现差错的当月
,由发生差错的单位填制"更正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共同更正。
征收机关、征收人员、代征单位(或接收单位),在税款入库和征收凭证上报以
前发现的差错,应重开单据进行更正。如发现征收票证的差错,应将原票证收回按废
票证处理。如发现记帐凭证编制错误的,可将原编制的错误凭证重新用红字同样编制
一套正确的记帐凭证。如在征收年度结束后发现错征应予退税时,应在下年各税收入
中按超征退库办理。
第十九条 征解会计人员收到原始凭证后,应及时进行认真审核,按会计科目分
类确定会计分录,填制记帐凭证,定期根据记帐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汇总表",试算平
衡后分别登记明细分类帐和总分类帐(会计事项分录举例见附页)。
征解会计人员应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登记帐簿和改错,不得压帐、漏
记、重记、错记,做到登记及时、字迹清晰、科目正确、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摘要
清楚。
第二十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应定期按月、季、年结帐。
一、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人武部登记入帐。
二、结帐时,应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月末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在摘
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的字样,并在下面划一条通栏单红线;需要结出累计发生额的,
应在摘要栏内注明"累计"的字样,并在下面划一条通栏单红线。12月末的"累计"就是
全年累计发生额,应在下面划一条通栏双红线。
三、年终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结出全年累计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并将农业
税收各收入科目与相应的解库(上解)科目和划解地方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提取农
林特产税源发展基金有关科目对冲,其后应无余额。
年度终了,要把留有余额帐户的余额结转下年,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的字
样;在下年新帐第一行余额栏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二十一条 农业税收征解会计要做好对帐工作。
一、结帐前要经常进行帐证、帐款、帐册核对。结帐时进行全面的核对,保证帐
证、帐款、帐册相符。
二、结帐后要进行帐帐核对,月终在结算出各个帐户余额后,首先编制出"总帐科
目余额表"用平衡公式试算平衡;然后用总分类帐与其所属的各明细分类帐进行核对,
以保证帐帐相符。
第二十二条 征解会计人员在结帐、对帐等工作全面完成后方能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必须按照统一的报表种类、格式、要求进行编制,对制度规定的报表内容、
各项经济业务指标都必须计算准确,填报齐全,凡补充资料也应全部填列。各种会计
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相符。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
有关数字应互相衔接。各个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如有变动,应在
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会计报表制成后,应同帐簿余额相核对,表表之间有关数字相互核对,保证帐证
表相符,表表衔接。然后由会计主管人员、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名盖章和加盖公章装
订成册报送。
年度会计报表要按规定认真编写编报说明,并结合日常会计资料、统计资料、业
务核算资料和上年会计资料对整个农业税收征收情况进行会计分析。
第四章 票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税收征收票证,填开后是纳税人的缴款凭证,也是征解会计的
原始凭证;各级征收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票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税收征收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
关统一制定格式,统一编号组织印刷,严格掌握发行数量,印废的票证要统一销毁。
第二十五条 建立票证领发制度。各级征收机关,应确定专人,设专库或专柜管
理票证,建立票证帐册,详细登记各种票证份数,编号及收、付、存情况。领发票证
时要当面点清,核对编号。开具"票证领据"一式两份,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作为记
帐凭证。发现短页、编号错误时应交回县(市)征收机关封存统一保管,报经省级征
收机关批准后销毁。
第二十六条 建立票证使用检查和定期缴销结报制度。各级征收机关应定期或不
定期检查票证使用情况,县乡征收机关应随时检查征收人员的票证使用和税款入库情
况。领用票证的单位或人员要按规定期限,逐级向县(市)征收机关办理票证缴销结
报手续,对缴回票证的合法性和数字的准确性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错误及时处理。
县级征收机关按规定的保管年限和报批手续进行销毁。
第二十七条 凡因故停止使用的票证,由县(市)级征收机关统一收回封存,经
清点造册,注明种类、号码、数量报上级机关审核批准、派人监销。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票证损失,应由经办人写出报告,
经本级领导和上级征收机关调查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并报省级征收机关备案。
对票证的丢失或人为造成的损坏,应立即报告,并组织力量查找或通过新闻媒介
声明作废。事后要逐级写出详细情况的书面报告,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情
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使用填写征收票证的基本要求:
一、各种征收票证必须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互相代替。
二、征收票证应在收到税款同时填发给纳税人,禁止借故收款后不开票或用白条、
其他收据充顶。也不准不收款而开给税票。
三、使用票证要坚持先领先用,后领后用,按号码顺序填开,不得跳号,不得颠
倒填写。
四、填写票证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双面复写纸,一次复写全份。
五、填写票证要做到: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印章齐全,不漏项目,不留空白,
严禁擦、刮、挖、补、改。
六、作废票证不得撕毁,必须全份保存,在各联上加盖"作废"印章,并按规定缴
回县(市)征收机关。
第二十九条 各种征解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要分门别类、按
时间顺序及时装订成册、编号盖章加封,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保存年限和销毁
办法,按财政部门和档案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征解会计的离职交接工作,是分清责任,保持会计工作前后衔接必不
可少的法定手续,必须严格认真办理,未办交接手续不得离职。办交接手续时,本机
关领导必须指定专人按以下规定监督交接:
一、前任会计应交代的主要事项:1.有关印章戳记;2.会计凭证、帐簿、表册、
票证以及会计档案资料;3.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4.经办的未了事项;5.其他应交代
的事项。
二、前任会计应造具交接清册一式三份,按清册逐项清点交接,前任不得封包交
卸,后任不得封包接收。点交清楚后交接双方共同签名盖章,经监交人签名盖章监证
后,一份由前任会计保存,一份由后任会计保存,一份交单位存档。
三、前任会计应在经管使用帐册"经管人员一览表"上和帐簿最末一笔数字旁注明
移交日期并盖章。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结
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以前制定的农业税征解会计
制度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一、199 年 月农业税收征收情况表(略)
二、199 年 季度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