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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施工企业实现盈余二八分成等有关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群粤字[1993]68号颁布时间:1993-12-08

     1993年12月8日 财群粤字[1993]68号   关于实现盈利二八分成的有关会计处理。对于上交利润的部分,可按(93)财会 字第58号 《关于编报1993年国有施工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规定处理。该 文件在关于"上交承包利润的会计处理"中规定: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 定应交的承包利润,在"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核算。期末,企业计算出应交的承 包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对于企业留成的80%, 应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可按新的行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技术装备费的会计处理问题,已由建设银行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建总发字 (1993)第188号《关于编审1993年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通知》 做了相应的规定。该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施工企业经批准单独收取的技术装备费计入 资本公积金"。即,施工企业经批准收取技术装备费时,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 资本公积。   当企业以银行存款购置固定资产时,它只是资产运用形态的转换,并不涉及负债 和所有者权益的有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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