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步完善国营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规定的通知
(92)财工字第14号颁布时间:1992-02-01
1992年2月1日 (92)财工字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工交企业主管部门(公司)
财务司(部):
为了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作用,进一步完善
有关财务制度,加强成本工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89〕25号文件精神,继续坚持“总挂分提”办法,
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环比递增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盈利企业因新增效益
工资而减少的利润不调整承包基数,亏损企业因此增加的亏损不增加财政补贴。实在
无条件挂钩的企业,可退出挂钩,退出办法按〔89〕财工字 450号文件执行,退出年
内不能再挂钩。
二、加强成本工资管理,完善工资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制度
1.工资基金的提取。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核定的企业工资总额
基数中,各类人员工资仍按原渠道提取。应由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专用
基金等开支的人员工资应按当年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在当年工效挂钩方案尚未批复之
前暂按上年实提挂钩工资总额计算,批复后再调整)扣除应在留利中提取约奖励基金
后的人均月分摊额,再按人员结构,分别在相应渠道中列支。实行“总挂总提”办法
的企业,奖励基金不考虑人员结构,都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或工资下浮数) 应根据经济效益的增长情况按季度预提80
%,年末结算调整。按照国家规定应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
在“销售及其他费用”中的工资增长费用列支。
2.工资基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循量力而行、以丰补歉的原则,不得出现工资基金
和奖励基金赤字。年初工资基金结余水平较低的企业,在发放工资时要留有余地。企
业发生亏损时不能再发放奖金。对1991年已出现工资基金和奖励基金赤字的企业,应
在1992年及时弥补,并相应减少工资基金使用额。用流动资金或其他专用基金发放工
资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3.挂钩企业的工资基金结余数在确保一定的储备基金后,剩余部分可用于生产资
金周转和补充福利基金不足(应主要用于医疗费和职工住宅建设)。
4.严格审核挂钩企业单列工资的提取。各项单列工资提取的范围,仅指在成本中
列支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和各种津贴,不得包括实发的各种奖金及以奖励基金
为来源发放的上述三项工资。
三、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促使和帮
助企业在真正提高经济效益、有新增效益工资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特点,实行多种行
之有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并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改革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防止
借内部工资改革之名,挤占成本和费用。
四、加强考核指标的作用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劳
薪字〔1989〕40号文件规定,建立和健全考核体系,年末工资清算时应严格审查各项
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的企业一定要按政策规定进行扣减。凡未完成承包上
缴任务的企业,一律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工资下浮企业,承包经营者不得兑现承
包收入。
五、实行工效总挂钩部门工资清算中的有关问题
1.采取“总挂分提”办法的工效总挂钩部门,当年应在成本和企业留利的奖励基
金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必须按第一年核定的成本工资和奖金比例分别计算,以后
年度不再进行调整。当年工资总额基数中的成本工资和奖励基金按当年核定数额提取。
2.当年新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增加的人员和工资范围按本文件第二
条第 4款处理。当年应在新扩建项目中计算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工资,不得再
在其他单列工资项目中重复计提。若新建企业,当年暂不列入部门总挂钩范围,按未
挂钩企业的财务核算办法进行工资清算,部门也不计算其单列工资,下年再按新挂钩
企业办法核入部门工效总挂钩方案。
3.当年成建制划转入员的单列工资,按本文件第二条第 4款处理。若整体企业划
入,当年暂不列入部门总挂钩范围,也不计算其单列工资,下年再核入部门总挂钩方
案;整体企业划出,则应计算单列工资:挂钩企业按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计算,
未挂钩企业按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计算。
六、1989年以后财政部颁发的财务规定,凡与本文件相抵触的,按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