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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工字(97)第483号颁布时间:1997-12-02

     1997年12月2日 财工字(97)第48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烟草企业“九五”期间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6〕 283号)精神,为了有效地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 我们制定了《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尽快研究解决。   附件: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6〕 283号)《关于烟草企业“九五”期 间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为了有效地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 贷补贴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归 还“八五”末的技改贷款余额,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按以下原则分配:   1.重点扶持。根据烟草行业结构调整目标,为了扶优扶强,促进烟草企业走 规模经营、规模效益之路,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仅用于行业内重点企 业的技术改造。重点企业的名单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核 汇总后报财政部核定。名单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列入重点名单的企业, 卷烟产量应在10万箱以上,少数老少边穷地区产量不足10万箱的企业,有特殊困 难的,可视其效益水平适当照顾列入重点范围。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10%重点 改造企业和“双加”项目企业属于重点之列。   2.效益优先。列入重点名单的企业,按设定的指标进行综合效益考核评分, 考核指标为税利总额、单箱利润、单箱税金、单箱烟叶消耗、人均产值等。   3.共同还款。中央财政安排的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是补助性的, 企业折旧、税后利润也要拿出一部分用于还贷。还贷的顺序是:先用企业自有资 金归还,不足部分由国家给予一定补助。对于1994年税制改革前遗留的技改贷款 余额,国家安排补助资金时优先给以考虑。对于已具备自我还贷能力的企业,国 家原则上不再安排补助资金。   4.税收否决。中央财政安排的技改还贷补贴资金是与国家烟草专卖局直属企 业上交所得税任务挂钩的,为了确保财政部下达的所得税上交任务的完成,对每 省拨付的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与该省烟草工商企业的所得税上交任务 实行挂钩。当年所得税实际入库率低于90%的,相应扣减技改补贴资金;当年所 得税入库率不足50%的,一律不拨付技改补贴资金。   第四条 烟草工业企业综合效益评分办法:   以税利总额、单箱利润、单箱税金、单箱烟叶消耗、人均产值一项指标来进 行综合评分。各项指标以行业平均值为标准值,标准值基本分数之和为 100分, 各项指标权数比分依次是:税利总额25分,单箱利润20分,单箱税金20分,单箱 烟叶消耗20分,人均产值15分。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分=实际值/税利总额标准值30+实际值/单箱利润标准值20+实际 值/单箱税金标准值20+标准值/单箱烟叶消耗实际值15+实际值/人均产值标 准值15   五项指标的标准值和实际值以上年度企业决算数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统 计年报为准。   用上述方法评分时,为了避免分项指标计算分数出现异常,应对超常分值进 行修正,然后确定综合评分的最终结果。修正方法为:各项指标最高得分为其标 准权数比分的2倍,分别为50分 40分、40分、40分、30分;各项指标的最低得 分为0分。修正后的综合评分最高为200分。   第五条 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补贴金额的安排:   按照重点扶持和效益优先两项原则,对列入重点名单的企业分为三类:第一 类为卷烟产量在30万箱以上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10%重点改造企业和“双加” 项目企业,按综合评分得分的多少,每户企业的补贴金额安排1500—3000万元; 第二类为卷烟产量在10—30万箱的企业,按综合评分得分的多少,每户企业的补 贴金额安排 500—2000万元;第三类为卷烟产量在10万箱以下的照顾性企业(主 要考虑老少边穷地区和一省一户的情况),每户企业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以上分档安排的技改还贷补贴金额为基数方案,按照共同还款和税收否决两 项原则,再在基数方案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的申请、核拨程序:   1.先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各省局提出重点企业名单,确定好名单后,由国家 烟草专卖局报财政部核定。   2.列入重点名单的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填报《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有 关情况表》,经企业财务部门审核并盖单位公章后报省局,由各省局汇总并出具 本省申请技改还贷补贴资金的正式报告,连同《烟草工商企业所得税入库统计表》, 一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财政部各一份。   3.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各申请补贴企业的综合效益评分情况及按本办法确定 的技改资金补贴金额安排原则,于11月底前向财政部正式报送烟草工业企业技改 还贷补贴资金安排方案的书面报告,财政部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情况,于 12月20日前下达具体方案。   4.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具体方案,集中向财政部申请拨款,收 到财政拨款后,必须在五日内将补贴资金转拨到有关企业。   第七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属财政资金。企业 收到拨款时,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实收 资本—国家资本金;企业归还贷款时,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借款,贷:银行 存款。   第八条 企业应按规定使用中央财政下拨的技改还贷补贴资金,并自觉接受 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从1997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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