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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颁布时间:2001-01-18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 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 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3项准则,修订了《企业 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 ———投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等5项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企业 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 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6项准则有所有企业施行。《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等两项准则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 施行;但国有企业有意先行施行这两项准则的,应提出申请,待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 准后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1年1月18日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以及 相关损益的确认。 3、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定义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 其定义为: (1)非货币性交易,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 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2)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 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3)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4)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 债务清偿的金额。 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5、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6、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 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7、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 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 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披露 8、企业应当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 衔接办法 9、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 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附则 10、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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