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事业单位综合财务会计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

财会[2002]3号颁布时间:2002-01-14

     2002年1月14日 财会[2002]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预算管理与改革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2年政府预算 收支科目>的通知》(财预[2001]329号),现将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的 核算内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应在“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 细科目,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 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并进行明细核算。“基本支出”明细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为保障其 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项目支出”明细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为 完成其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执行《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事业支出的明细 核算按照上述方法作相应调整。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 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如有变化,事业单位应将“事业支出”科目的三级明细核算随 之调整。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