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
财会字[1999]32号颁布时间:2000-04-24
财会字[1999]32号
一、住房基金的会计核算
(一)事业单位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在“专用基金——住房基
金”科目核算。
(二)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
贴和住房建设资金,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收到自管住房出租收入,
收到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以及取得的住房基金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出售职工住房,按取得的售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同时,按出售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借记“固定
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事业单位应将已出售职工住房的原价、出
售收入等情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职工住房公积
金和其他建房资金,借记有关支出及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
基金”科目。
(三)事业单位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
向物业管理企业划转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支付自管住房维修、
管理和改造费用,支付住房建设支出以及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借记“专用基金
—住房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增设“住房基金”备查簿,所有住房基金的来源以及运用
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登记。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
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事业单
位使用的住房收入,按规定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从单位售房
收入中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原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
大修理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以及利息收入
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登记;事业单位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发
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划转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
支付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费用,住房建设以及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等,均
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登记,“住房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额,反
映事业单位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二、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的会计核算
(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规定如下:
1.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离退休经费,应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增设“
拨入离退休经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支付的离退休经费在“事业支出—社会保
障(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核算,并分别“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和“自筹离
退休经费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2.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离退休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
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科目。
支付各项离退休经费,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
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3.期末结帐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科目余额转入“
事业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科目,贷记“事业结
余”科目;将“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事
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
经费支出广科目。
(二)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增
设“拨入离退休经费”明细科目;在“医疗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
和“药品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下分别“拨入离退休经费
支出”和“自筹离退休经费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以上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方法同
上。
(三)执行《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在“财政补助收入”
科目下增设“拨入离退休经费”明细科目;在“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
经费支出)”科目下分别“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和“自筹离退休经费支出”进
行明细核算。以上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方法同上,但期末结帐时的帐务处理不同。
在“财政补助结存”科目下增设“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明细科目。期末结
帐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科目余额转入“财政补助结存—
拔入离退休经费结存”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离退休经费”科目,贷
记“财政补助结存—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科目;将“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
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中属于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部分转入“财政补助结存—
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科目,借记“财政补助结存—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科目,
贷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将“事业支出—社会
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中属于自筹离退休经费支出部分转入“事业结
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
支出)”科目。
三、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1.按规定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
计制度》的,对于收到的财政部门拨入的离退休经费,应在“财政补助收入”项
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项目予以反映。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助收
入”科目所属“拨入离退休经费”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对于支付的离退休经
费,应在“事业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予以反映。
本项目应根据“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所属“拨入离
退休经费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对于财政部门拨入的离退休经费结存,
应在“事业结余”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予以反映。本
项目应根据“事业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按规定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医院会计制
度》的,应在“财政专项补助结余”项目下,“待分配结余”项目上增设“拨入
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本项目反映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同上。
3.按规定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测绘事业单
位会计制度》的,应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
项目;在“事业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在“财
政补助结存”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以上项目反映的
内容和填列方法同上。
(二)收入支出总表(《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称“收入支出表”)
1.按规定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
计制度》的,对于收到的财政部门拨入的离退休经费,应在“财政补助收入”项
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项目予以反映。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助收
入”科目所属“拨入离退休经费”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对于支付的离退休
经费,应在“事业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予以反
映。本项目应根据“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所属“拨
入离退休经费支出”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对于财政部门拨入的离退休经费
结存,应在“事业结余”项目下增设“减: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予以反映。
本项目应根据“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项目与“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
项目的差额填列。
2.按规定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医院会计制度
》的,应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项目;在“
医疗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在“药品支出”项
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在“减:财政专项补助结余”项
目下,“减:应缴超收款”项目上增设“减: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以上
项目反映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同上。
3.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中央事业单位,执行《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
度》的,应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项目;在
“事业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拨入离退休经费支出”项目。以上项目反映的
内容和填列方法同上。
在“2.本年财政补助结存(-)”项目下增设“其中:本年拨入离退休经
费结存”项目;在“3.结转以前年度财政补助结存(+)”项目下增设“其中:
结转以前年度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其中:本年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
项目,应根据本年拨入离退休经费与从本年拨入离退休经费中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支出的差额分析填列。“其中:结转以前年度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项目,应根
据本年使用以前年度拨入离退休经费结存的数额分析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