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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监字[1999]132号颁布时间:1999-07-26

       1999年7月26日 财监字[1999]132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正在根据工作职 责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就地对部分国债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并将经常开展这 项工作。为了严肃处理国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违规问题,根据国务院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 (财预字[1998]267号)、《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 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 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 定》(财基字[1998]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授权专员办对查出的国 债项目申报、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中的违规问题作如下处理:   一、对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国债专项资金的,除追回被骗 取的资金上缴财政部外,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 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向 财政部提出取消项目的建议。对地方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通同作弊的,要及时上 报财政部,并建议省级人民政府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项目实施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 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 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三、对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 金、未专款专用的,除追回被截留挪用的资金外,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 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 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四、对资金来源不落实、配套资金到位比例低于国债专项资金到位比例的, 要责成项目实施单位抓紧落实配套资金,保证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对配套资金 无法落实成长期不到位的,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五、对项目实施单位未专户存储、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 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未按标准提取作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按规定 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要责成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达不 到规定要求的,向财政部提出暂缓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六、对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季度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要 责成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财政部提出 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七、对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要及时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 专项资金的建议。   八、对地方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违规调整项目计划的,要责成有关单位及时 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九、对地方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违规向项目实施单位收取项目管理费的,要 责令退回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专题上报财政部。   十、对项目实施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 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建议当 地财政总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十一、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规问题,要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并及时 上报财政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上述罚款由被罚单位从自有资金(经费)中支付,一律不得在项目资 金中列支。   十三、对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其整改情况经专员办验收合格,报 经我部核准后,可恢复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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