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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积极参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字[1996]141号颁布时间:1996-10-10

     1996年10月10日 财社字1996]141号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关于职工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以下简称《扩 大试点意见》),搞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现就财政部门积极参与 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积极主动搞好扩大试点工作   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度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扩大试点城市的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扩大试点意见》和彭 佩云国务委员的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日 程,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职工医疗保 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认真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缴费率的测算和审核工作,实事求是地确定筹资水平   (一)确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缴费率,要根据本地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财政、 企业、职工的能力,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要人为地提高缴费率,盲目攀比。   (二)试点城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决算及国家有关部门统计资料,主动准确地 为当地政府提供前三年医疗费实际支出基数和职工工资总额等数据。   1.医疗费实际支出基数,是指前三年全市享受公费、劳保医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医疗费支出数扣除不可比支出后的数字,应扣除的不可比支出包括:原各地改革中规 定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费;一次性弥补以前年度超支;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管理机 构经费;企业医务人员工资、设备购置等医务经费,职工就医路费、伙食补助费等非 医疗费支出以及应由工伤、女工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等等。   2.职工工资总额是指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统计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离退休 人员费用。各地在测算用人单位缴费率时应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计算,不得将离退休 人员费用计算在内。工资总额口径,以国务院1989年9月30日批准同意国家统计局 1990年1月1日第 1号令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 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 的规定为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主动、认真、严格把好职工医疗保险 基金缴费率审核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提供切实可行的意见。   用人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缴费率不超过10%的,经扩大试点城市财政部门审核 后,由市政府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超过10%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财政部审批。   10%是审批权限,不是筹资必须达到的比例,各扩大试点城市要根据本地情况实 事求是地确定本地的筹资比例。实际测算结果未达到10%的,不得硬性提高到10%。   三、认真做好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算内管理工作,加强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 理和监督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国家财政预算内管理,设置“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一)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审批制度,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二)开设“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 另行发文规定。   (三)为规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管理,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即 将发布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不得挤 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确保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同时,财政部门 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按时、足额拨付。   (五)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除留足一定数额支付费用外,要按 照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94〕 财社字第59号)的要求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有关细则另行制定。   四、认真核定管理费用,加强医疗保险机构财务管理   医疗保险机构管理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款,是加强医疗保险机构财务管理, 保证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的一项重要措施。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一)医疗保险机构管理费中正常经费部分比照本地行政、事业单位人均支出水 平核定;专项经费按勤俭办事、厉行节约和实际需要及财力可能予以核定。   (二)要充分调动现有公费、劳保医疗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尽量利用原有 机构、人员和设备。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原来已提取管理费的结余部分应继续留用,抵 顶财政拨款,今后一律不得再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三)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管理费在国家预算科目没有调整前,此项开支暂列“公 费医疗经费”款中的“地方公费医疗经费”项中的有关目级科目。   (四)医疗保险机构作为国家预算单位管理,其单位预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做好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的医疗费用单独管理工作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的医疗费实行单独管理是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 政策措施。各扩大试点城市应根据《扩大试点意见》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实施办法。   (一)实行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办法的,医疗保险 机构应按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前三年平均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从全部医疗保险基金中划 出,单独管理、专款专用。超支由原渠道解决,即原属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由财政 负担;原属于劳保医疗经费开支的由企业负担;原由其他经费开支的由其他经费负担。   (二)离休人员和老红军未纳入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原资 金渠道安排解决。采用这种办法的地方在测算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率时,医疗费 支出基数要先扣除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的医疗费用后,再计算缴费率。   无论采取哪种办法,都要加强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用的管理,增强医疗保险 机构、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认真做好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支出的统计分析工作, 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防止浪费。   六、积极支持医疗机构改革和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合理、健康发展。   调动医疗机构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积极性,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改 革是搞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为了支持医疗机构的健康协调发展, 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收入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应努力增加对医疗机构的投入,并改 革财政资金供应的范围和方式;用经济手段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区域卫生规划;实 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适当提高反映医务人员劳务价 格的医疗收费标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机构业务收入的比重;实行医疗服务和药品 销售收支分开核算,药品销售纯收入交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合理返还的办法; 规范医疗机构经营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收入分配管理。   七、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工作   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也是一项新 的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对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并随时向我部报送资金筹集测算情况、基金管理情况 和存在问题,解决意见,加强交流和信息沟通,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积 累新的经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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