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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1957年5月22日   为了适当地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特将原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各级 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修订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 使用的暂行规定,现在随通知附发,希即遵照执行。   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都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   为了适当地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特作以下 的规定:   一、 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标准,根据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和城乡生活水平 的不同情况,另作具体规定。   二、 中央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经过国务院人事局作必要的调剂以后,由各 机关的人事工作部门掌管使用;地方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经过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委委会的人事局(处)在本省、区、市辖区内作必要的调剂以后,由县级以 上各级的人事工作部门统一掌管使用。   工作人员福利费年终结余,一律不再上缴,但不能挪作别用。   三、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生活费困难;   (二)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患病医药费困难;   (三)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死亡埋葬费困难;   (四)解决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   (五)补助集体福利事业费用。   四、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经济收入,负担本人生活费(职务不同,生活费 用应有所区别)和他(她)们家属生活费(一般根据家属居住地的人民生活水平确定) 有困难的,或者因家属治病医药费、家属死亡埋葬费有困难的,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 都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酌予定期或者临时补助。   福利费解决了工作人员各项困难,还有结余的时候,对集体福利所需费用,可以 适当地给予补助。   五、工作人员的各项困难补助,由本人申请,经过本机关福利组织评议以后,商 请本机关人事工作部门确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 况作具体的规定。   七、本规定自一九五七年六月一日起实行。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一九五四年 三月所发《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和本院一九五四 年十二月所发《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都同时 废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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