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便[2011]16号颁布时间:2011-02-24
附件:
征求意见的问题
问题1—抵销标准:无条件的抵销权和以净额或同时结算的意图
征求意见稿提出,当企业具有无条件的和法定可执行的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权利,且有意图以净额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或在变现金融资产的同时清偿金融负债时,企业应当对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抵销。
你同意所提议的要求吗?如果不同意,为什么?你所建议的标准是什么?为什么?
问题2—无条件的抵销权必须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可执行的
征求意见稿提出,当且仅当企业拥有无条件的和法定可执行的抵销权时,才要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必须抵销。该提议规定,无条件的和法律上可执行的抵销权必须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可执行的(即,在正常的商业进程和对方违约、无力偿还或破产等情况下都是可执行的),且此执行力不能视未来事项而定。
你同意所提议的要求吗?如果不同意,为什么?你所建议的标准是什么?为什么?
问题3—多边抵销协议
征求意见稿对满足抵销标准的双边和多边抵销协议都将要求抵销。
你同意将抵销标准应用于双边和多边协议吗?如果不同意,为什么?你所建议的标准是什么?为什么?多边抵销权可能出现的一些常见情况是什么?
问题4—披露
你同意征求意见稿中第11-15段所提议的披露要求吗?如果不同意,为什么?你建议如何做出修改?为什么?
问题5—生效日和转换
(1)你同意征求意见稿附录A中所提议的转换要求吗?如果不同意,为什么?你建议如何做出修改?为什么?
(2)请提出要求企业实施所提议的要求的一个合理的时间估计。
征求意见稿正文
背景[仅FASB]
1.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包含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征求意见稿中的本段落。]
概述和背景
2. 本准则[草案]为财务状况表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建立了一个原则。
范围
3. 本准则[草案]将被应用到持有《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范围内所项目的主体。
目标
4. 本准则[草案]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建立了一个原则,即,仅当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才应当抵销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已确认的金融负债:
(1)在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基础上,企业拥有仅对净额的权利或仅为净额的义务(即企业实际上拥有单一的净金融资产或净金融负债);并且
(2)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导致的金额,反映了企业结算两项或多项单独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
5. 在其他所有情形中,对于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主体应当按照他们作为资产或者负债的性质,在财务状况表中分别单独列示。列示在财务报表中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提供有助于评价以下内容的信息:
(1)主体在未来产生现金的能力(未来净现金流量的前景);
(2)主体经济资源和对主体的要求的性质和金额;
(3)主体的流动性和偿付能力。
列报
6. 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抵销,并以净额在财务状况表中列示:
(1)具有无条件的和法定可执行的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权利;和
(2)有意图:
1)以净额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或
2)在变现金融资产的同时清偿金融负债。
在其他所有情形中,对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主体应当按照他们作为资产或者负债的性质,在财务状况表中分别单独列示。
7. 在不满足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会计中,主体不应抵销被转移的资产和相应的负债。
8. 主体与单一交易对手进行多项金融工具交易,可能与对收签订“总抵销协议”。在任何一个合同违约或终止情况下,这样的协议可以为协议中所包括的所有金融工具提供单一的净额结算。这样的权利是有条件的抵消权,不符合第6(1)段的标准。因此,主体在财务状况表中不应抵消那些以这样的抵销权为基础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确认为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的金额。
9. 主体在财务状况表中不应抵消作为担保物的抵押资产(或收回抵押品的权利)或返回所得抵押品的义务,以及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10. 为了本准则[草案]的目的:
(1)抵销是一项或多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单一净额在财务状况表中的列报。
(2)抵消权是债务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根据合同或其他协议,按照来自债权人或第三方的全部或部分到期金额,结算或以其他方式清偿对债权人的相应的全部或部分到期金额。
(3)无条件的抵销权,是指该抵销权的执行力不以未来事件发生为条件的权利。
(4)有条件的抵销权,是指该抵销权的执行只能以未来事件发生为条件的权利。
(5)法定可执行的抵销权,是指在任何情况下抵销权都可执行的权利(即,不论是在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还是其中某个对手违约、无力偿还或破产时均可强制)。
(6)只有当金融资产变现和金融负债清偿在同一时间被执行时,两者才被视为同时发生。
披露
11. 主体应当披露有关抵销权和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的协议(如担保协议)的信息,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这些权利和协议对其资产负债状况的影响。
12. 为满足11段的要求,在报告期末,主体至少应当按金融工具类别分别披露有关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以下信息:
(1)总金额(在考虑财务状况表中的抵消金额和为每一对手的信用风险或交易对手相对主体信用风险的净暴露对组合层面的调整金额之前)。
(2)分别列示:
1)按照第6段标准的抵销金额,以确定在财务状况表中列报的净额;
2)以公允价值计量确定的组合层面的调整数,以反映主体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净暴露,或者交易对手对主体信用风险的净暴露;
3)财务状况表中列报的净金额。
(3)主体具有无条件且法定可执行的权利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但无意图以净额或同时结算的金额。
(4)主体具有有条件的权利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金额,按每一类型的有条件的权利分别披露。
(5)在考虑(1)至(4)项影响后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净额。
(6)对于与主体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有关的抵押或取得的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担保物:
1) 现金担保物的金额(不包括超过第(2)3)段中金额的现金担保物的金额),并且
2)其他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不包括超过第(2)3)段中金额的担保物的公允价值部分)。
(7)在考虑第(5)和(6)项影响后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净额(即差额)。
此段所要求的信息应以表格形式列报,除非其他格式更合适。
13. 主体应当提供对按照第12(4)段分别披露的每一类有条件的抵销权的描述,包括那些权利的性质和管理层如何确定每种类型。
14. 如果第11-13段所要求的信息以多于一个财务报表附注的形式披露,主体应该使按照第12段披露信息的附注和按照第11段和第13段要求披露信息的附注相互对应。
15. 如果主体在报告日没有涉及抵销权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且主体在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中既没有取得也没有抵押作为担保物的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主体不需要提供第11-14段所要求的信息。
附录A
生效日和转换
本附录是本准则[草案]完整的一部分。
A1 主体应对自[征求意见后将确定的日期]开始或以后的年度和中期采用本准则[草案]。本准则[草案]应该在列报的所有可比期间追溯采用。
附录B
本准则[草案]对其他IFRS的修改
B1本准则[草案]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中的抵销要求。
B2 第11-15段中所要求的披露将被添加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中。
附录C
略。